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金融案件中的电子数据概念及特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9: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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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出现后,办理金融案件涉及的电子材料范围日益广泛。通常人们能看到的金融业务中电子数据主要表现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和电子签章等样式的各种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电话、传真资料以及电子文件、数据库等也属于电子数据,又被称为电子化证据。 厘清电子数据的概念及内涵、外延颇为重要。对金融业务中电子数据的概念,有人认为,电子数据即网上证据;有人认为,电子数据即数码信息;有人认为,就是数字形式的存储。虽然大家对存储的介质和表达方式的理解有所不同,但在电子数据的本质属性和证明表现力方面却大致相同,比如电子数据都是以高科技形式存在的,无论是产生、存储、传递信息都离不开计算机终端或其外围设备,其技术手段都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形式表达出来。在表现电子化方面,电子数据通过计算机语言或编码,将有意义的信息通过计算机以数字化的方式储存起来。在载体方面,电子数据一般是以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和网络数据库保存信息等形式存在。更重要的是,这些信息都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诉讼证据出示,经得起庭审质证。 电子数据集法律性和电子技术性为一身,给其下个准确的定义非常难,但其重点不在于如何限定电子数据内涵和外延,相反,可以思考哪些证据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哪些不是。当然,这个范畴的界定也需要谨慎,既要考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也要尽量避免和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类型相互重合。笔者建议,对证据体系和电子数据进行狭义理解,即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数码产品这些信息技术紧密联系的证据类型属于电子数据,其他则不然,比如普通手机里的视频实质上是视听资料,但智能手机里商务往来的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则属于电子数据。 作为特殊的证据,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类型有一些不同的特征,大致上可以分为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可修改性和易破坏性。 无形性。电子数据以数字化为基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以数据即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形式,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介质(如磁盘、光盘等)中,信息的传递通过无形的编码来完成。通过对数据的处理,把虚拟的信息转化为特定的图像、文字或者视频,具有了现实的证明力,且无论其产生、传递还是保存,都不可直接被人感知。 多样性。与其他证据不同,电子数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其呈现的样式日益多元化,比如证人证言就是单一地表现为证人的言辞证据,视听资料就是音像影像资料,但是电子数据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声音,甚至是无法转化为可视的网购数字证书。电子数据会随着案件的不同呈现出不同形式,当庭质证时,也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客观真实性和可修改性、易破坏性。这几个特征放在一起,是为了说明电子数据只要没有人为因素干扰,数据本身的传输和显示是不会出现问题的,可以最真实最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保持案件的原始状态,其证明力很强。但是,电子数据也是最容易被篡改的,如果不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提取和认定,没有相关知识的审判人员,很难辨别其真实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