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系统推进企业数据共享的建议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9: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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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政法媒体,于2000年上线开通。2014年2月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有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及转载权限。2017年9月,再次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换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时民主与法制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也获得新闻发布权。2020年7月,民主与法制网荣获中央政法委第二届“四个一百”优秀政法新媒体“优秀资讯类账号”。民主与法制网集全网之力,成为集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社会、信息、视频、互动等为一体的国家一类新闻网站,同时与新浪微博、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均建立了一键分享功能,开通了民主与法制网抖音、快手等视频账号,欢迎网友转载互动。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不仅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五篇专章规定,“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并要求“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数据安全是数据共享的前提,数据共享促进数字经济发展。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我国数据安全法律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未来应当如何推进数据共享?数据共享面临哪些现实障碍?如何破解这些障碍?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深入探讨。笔者认为,企业是数字强国的中坚力量,盘活企业掌控的数据,促进企业间数据共享对实现数字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为系统有序推进企业数据共享,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企业数据共享。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数字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我们要结合实际及发展需要,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推进企业数据共享,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 厘清企业数据共享的多维度问题。我国虽然在政策层面和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积极推动企业数据交易和共享,但是现实中企业数据共享意愿明显不足。因此,有效识别企业数据共享障碍,系统把握企业数据共享意愿不足的多维因素,是促进企业数据共享、激活企业数据要素潜能的基本前提。笔者经过研究发现,目前,我国企业数据共享面临法律、激励与技术多维障碍。首先,企业数据共享面临法律障碍。现行法律大多制定较早,没有为数据共享与利用做好准备,甚至个别法律成为数据共享的制度障碍,例如,企业数据共享的竞争法障碍、合同法障碍、知识产权法障碍等。这需要超越公私法的传统分离和部门法的单一视角,围绕数据共享障碍问题进行系统探讨。其次,企业数据共享面临激励障碍,企业数据共享意愿明显不足。截至2021年年底,国内的大数据交易所已超过30个,但大数据交易平台的数据交易量并不理想。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统计,2021年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在全球大数据市场的比重约为6.3%。因此,亟须对企业数据共享意愿不足的深层原因进行分析,以有效激励引导企业数据共享。最后,企业数据共享面临技术障碍,表现为技术标准缺失与访问控制难。促进企业数据共享仅致力于调整有关数字经济不同参与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立法措施还不够,数据共享和访问还取决于多种技术和体制安排的可得性,需要以法律制度规范并保障企业数据共享相关技术的支撑作用。 系统消除企业数据共享法律障碍。数据共享作为数据领域的关键问题,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应当超越部门法的单一视角和传统公私法的二元划分法,从整个法律体系角度对数据共享障碍及其消除作系统性和整体性推进。第一,消除企业数据共享的竞争法障碍。近年来,司法实践表明中小型企业很难通过竞争法达到数据访问目的,应当发挥竞争法的作用,促进实现中小企业的数据访问权。第二,消除企业数据共享的合同法障碍。在数据共享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私人合同实现对数据访问的授权和控制,可以通过制定企业数据共享合同指南以及示范合同文本的方式降低交易成本。第三,消除企业数据共享的知识产权法障碍。应当考虑知识产权与数据访问需求之间的协调问题。在著作权法方面,编程语言和数据文件格式不应成为保护对象,尤其是数据访问编程接口(API)等技术性基础设施。在专利法方面,有关数据加密和传输过程的技术是数据安全共享的关键,应当避免与此相关的必要技术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在商业秘密方面,如果数据文件格式和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属于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则应考虑以强制许可的方式授予访问权限。第四,消除企业数据共享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障碍。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个人数据访问权和数据可携权,但数据可携权以一定程度的互操作性为前提,而其未确立互操作性权利,这需要适当地推进不同服务之间的互操作性。在推进互操作性时应当注意增加大型平台企业的互操作性义务。 加强激励监管,降低企业数据共享的私人成本。企业数据共享意愿不足已成为掣肘数据共享的关键因素。总体来看,企业不愿共享数据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第一,企业负有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数据共享使企业面临数据合规风险。第二,企业数据共享面临数据价值评估难题。第三,企业数据共享面临数据失控难题,即数据共享后的数据控制风险。第四,企业数据共享缺乏有效激励,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不成比例。数据共享对其他主体的好处大于对数据持有者的好处,数据持有者无法将数据再利用的所有好处私有化。因此,亟须探寻数据共享的激励措施,降低数据共享的私人经济成本。实践中,超级平台掌握着大量数据资源,利用数据优势获取市场洞察力,维持并强化市场力量,不愿进行数据交易和共享。根据公用事业理论,应将超级平台及其所掌握的数据资源作为公共事业进行监管。超级平台数据垄断的法律规制应当超越事后问责的单一视角,建立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问责制。通过技术和法律手段实现平台业务数据和自营业务数据的分离;要求超级平台承担促进数据共享的积极义务,包括促进数据可携、数据访问、互操作性等;禁止超级平台利用数据进行“自我优待”和“用户锁定”;对超级平台数据共享的合规义务进行审查,对违反合规义务的超级平台施以惩罚。 健全技术保障,增强企业数据访问与数据控制。数字时代的法律治理必然是法律与技术的共治,法律治理以技术治理为支撑,技术治理以法律治理为引导。促进企业间数据共享需要法律引导及促进技术措施的保障支撑作用。第一,强化企业数据共享的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共享的访问控制技术有助于平衡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在允许数据共享和访问的同时,兼顾数据控制者的经济利益和数据主体的隐私权。一般而言,企业共享数据主要有数据下载、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与“数据沙箱”三种方式,这些机制通常在基于云服务的解决方案中实现,这为数据持有者提供了额外的控制级别。第二,提高企业数据访问控制的保密增强技术。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增强访问控制的保密增强技术,如同态加密等密码技术、区块链等分布式记账技术、匿名假名聚合等去识别技术,既保护数据的私密性,又保障数据的高质量发展。第三,制定企业数据共享的技术标准。数据共享的技术标准缺失可能造成数据共享的低效率,有必要促进建立数据共享相关的技术标准。一方面,帮助行业定义什么是“足够好”的数据标准。另一方面,对每个具体的互操作性问题进行单独分析,谨慎对待强制性标准和互操作性义务,并更加注重互操作性问题的单边解决方案,如一定程度的适配或转换。 由国家网信办统筹推进企业数据共享各项工作。企业数据共享面临的法律、激励与技术障碍,要求我们既要超越法律体系内部公法和私法的传统法律领域划分,也要突破法律体系本身的单一视角,对数据共享问题进行跨法律部门、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和整体性推进。国家网信办可以有效组织协调各方主体,共同商讨数据共享的体系化解决方案。因此,建议由国家网信办主持并牵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司法部等部门参与,组成数据共享协调小组,统筹推进企业数据共享的各项工作。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创新完善人民群众参与机制和渠道,做到广聚民智、广纳民意。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研究:企业数据访问规则的构建”〔课题编号:CLS(2022)C45〕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