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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数字法治体系高效协同机制建构的路径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10:49:35 163

  数字法治体系高效协同机制建构的路径

     以浙江省数字法治实践为例            随着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加速融合创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渗透,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发展中的引擎作用日益明显,这使得数字法治体系建构日益受到关注。本文以浙江省数字法治实践为样本,对数字法治体系建设的高效协同机制进行探讨,以期助力数字法治理论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的完善。      数字法治体系建设的经验与特点      数字法治,是以数字化改革撬动法治建设领域各方面改革,不仅包括传统法治的数字化,还包括以数字化建构全新的法治形态。数字法治建设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等各个环节。      经验梳理。在立法领域,我国多地已探索制定数字化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如浙江省率先出台《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研发立法智能辅助平台软件和优化备案审查系统等。在执法领域,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政府数字化转型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推行的“一网通办”的业务流程再造和数据整合共享解决了材料重复提交问题;浙江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对行政执法各环节实现了智能监管。在司法领域,浙江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实现了政法单位跨部门网上一体化办案;智慧公诉平台、民事裁判智慧检察监督平台、公益诉讼监督系统等,促进了现代科技与检察实务相结合。在法律服务与普法领域,浙江建设了12348浙江法网、基层治理四平台、各县(市、区)综合信息指挥中心等网络平台。      特点分析。一是多遵循“领导层决策-区域试点-全面推广”的模式,“最多跑一次”改革、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网络平台等均在区域实践基础上进行总结、推广。二是相对碎片化的数字化升级模式。改革前期,因缺乏统一规划,各部门多立足自身业务开发系统,致使数据资源浪费。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法治体系的完善,这种现象逐步得到改善。三是对建立联动机制重要性的深刻认识。设立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注重立法和行政机关间的联动,《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定行政领域的成功经验。四是在数字法治建设中借助外力,依托高校科研力量设立立法研究院,开展研究;借力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发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      建构数字法治体系高效协同机制的难点与问题      立法层面:规则缺失加剧协同机制建构难度。首先,现有网络立法无法充分回应数字法治的新命题,比如《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虽对公共数据的管理、安全与保障等作了规定,但对平台责任、算法公开等现实问题回应不足。其次,立法衔接机制存在缺失。以行政处罚和刑罚程序的衔接为例,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较为不足,但浙江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客观上涉及上述两种程序的衔接。最后,数字法治的推进,客观上存在实践先行而规范滞后的情形。如互联网法院的电子送达程序、异步审理模式、区块链存证等制度在改革初期缺乏规范层面的依据。      机制层面:协调机制存在一定障碍。第一,不同部门协同动力不足,技术嵌入难以解决体制惯性问题。第二,不同机构高效协同缺乏可供参照的样本,数字法治体系的协同还涉及长三角跨区域的数据协同等。第三,协同与制约的关系亟待厘定。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中,公检法适用同一套证据审查判断软件,使现有不同主体之间的制约功能弱化。      技术层面:数据兼容、数据安全与算法伦理面临风险。首先,公共数据的采集缺乏统一标准,无法充分实现部门间数据的自由流动。其次,存在信息泄露风险。数字法治体系高效协同的基本逻辑是数据的充分流通,但数据流通与数据安全之间存在一定冲突。最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各环节的适用面临伦理风险,要防止数据处理“黑箱效应”、技术发展“天花板效应”。      建构数字法治体系高效协同机制的发展路径      立法层面的作为。首先,完善网络立法,出台数据标准化立法、算法开放规则、平台规制规则、数据管理流通条例等规范;对政法系统和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使用和管理予以规制。其次,优化立法规范,对行政处罚、刑事司法与监察执法等的衔接出台配套机制,完善立法助力数字法治体系协同机制建构。最后,进一步发挥科技在立法中的作用,利用大数据精准寻找立法议题、收集民意、设计法律条文框架、分析法律实施情况等。      机制层面的作为。首先,固定现有协同机制的成功做法,成立数字法治系统建设工作专班,定期召开协调会,形成常态化和标准化的协同机制。其次,进一步推广现有协同机制经验,坚持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公共政务数据协同建构、事务性合作与机制建设并重。最后,审慎处理协同机制建构与现有体系的潜在冲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应防止过分强调协同机制、弱化制约功能,各机关应以各自的职能为基础,统一推进目标任务,实现协同化治理。      技术层面的作为。首先,进一步优化科技功能,在执法、立法和普法各个领域,进一步强化数据的标准化建设,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系,从源头上确保信息共享的可能性。其次,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确立成熟的数据风险分配机制,在权、责、利间寻找平衡点。最后,确保数据完整性,尽量避免数据歧视和“算法黑箱”,防止因数据质量引发算法偏差,影响运算结果,影响协同目标实现。      测度机制的建构:三种测量模式的确立。首先是公众与职能部门的关系测量,平台和机制等的建构,应以用户体验为立足点,定期收集公众意见以完善系统。其次是人与机器的关系测度。数字法治系统的建设需遵循“实践需求-功能实现-实践反馈”的发展路径,要不断提升系统功能,聚焦流程优化,提高效率。最后是公权力机关与科技公司的关系测度。公私合作天然地存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风险,在合作协议中需将数据归属、双方权利义务等问题明确,防止产生纠纷。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数字法治体系建设的高效协同机制研究”[课题编号:CLS(2022)C16]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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