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法治的挑战与制度完善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9: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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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行政管理与服务领域出现了“智能审批”“智能监管”“治安风险预警系统”等,这大幅度提升了行政管理效率,增强了行政机关的服务与管理能力。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方或领域使用大数据挖掘与分析、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算法技术辅助行政机关进行决策、执法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对传统行政法治原则带来了诸多挑战,如算法决策的不透明性与行政公开原则相冲突。 人工智能算法在行政管理和服务方面可以带来诸多便利,也潜匿着诸多法治挑战。首先,人工智能算法在行政管理与服务领域的运用与行政公开原则相冲突。行政公开原则目的在于增加行政决策、执法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行政腐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但算法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可能会与透明政府建设相背离,其关键原因在于算法的不透明性和模糊性。一方面,算法决策系统的设计者认为公开会侵害自身商业秘密。另一方面,算法的密闭性、强技术性可能导致行政决策过程无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次,人工智能算法在行政管理与服务领域的运用使公众参与权利难以有效保证。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参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公众参与在增强公权力机关可问责性的同时,可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但人工智能算法的自动性、不透明性可能致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及时作出陈述与申辩。再次,人工智能算法在行政管理与服务领域的运用可能影响行政公平原则实现。虽然算法模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持“技术中立”,排除非理性因素影响,客观地进行自动化决策,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公平性,但是由于算法决策自身的机械性、算法决策过程的不透明、算法自主学习存在偏见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等,可能使算法决策产生更复杂、隐蔽的算法歧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削弱行政公平原则。 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背景下,行政管理与服务智能化转型给现代行政法治带来了一些挑战,应当完善相应制度,对人工智能算法决策的运用加以合理约束。 增强人工智能算法决策在行政管理与服务领域中运用的透明度,以保障行政公开。增强算法决策的透明性有助于营造一种信任气氛,引导人们接受算法的结果。行政公开是公众知情权的第一步,要实现算法行政下的行政公开,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布并及时更新具体的行政决策、行政行为以引入算法参与,甚至直接由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另一方面,协调行政信息公开与算法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鉴于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行政机关在选择企业进行算法系统开发时,应当预见到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事先约定要求企业做到相关信息公开保证,在必要时公开算法代码和程序,实现算法行政中算法模型和算法系统的公开透明和可问责性。 保留算法解释能力、健全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以保障公众参与权。当行政相对人对算法决策产生的结果存在异议时,行政主体应通过保留解释能力对具体案例进行事后监督与纠正。此外,人工智能算法决策的特性使得行政机关借助自动化系统展开行政活动,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也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及时地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为了弥补算法决策对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限制,应在制度层面健全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规避算法歧视以提升行政公平性。为了准确、有效地监测算法行政中算法决策的应用风险,提升行政活动的公平性,应当建立算法决策的事前风险评估机制。一方面,在利用算法进行决策的前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有效规范算法决策系统对数据的收集、选择与处理,确保数据准确,不会对算法决策结果的准确性与公平性产生消极影响。另一方面,为了验证所收集的数据是否存在瑕疵,以及该瑕疵对算法决策结果产生的消极影响是否超过算法决策本身为决策结果带来的积极影响,并判断算法决策在具体场景的适用可行性,可以在事前运用比例原则对算法决策系统进行风险评估。换句话说,在必要性方面,行政机关需要确定该算法决策的运用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是必要的,且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技术的不确定性和数据质量瑕疵;在适当性方面,行政机关需要确保算法决策系统的设计合法合理,且算法决策系统对数据的收集、选择和处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数据瑕疵,以达到使用者的预期目的;在最小损害方面,行政机关应将算法决策系统运行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进行分析比较,只有当积极影响明显高于消极影响时才可以通过评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