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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与治理对策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8:15:32 1376
  治理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犯罪应从网络黑恶势力的样态、生态、治理心态三个层面进行把握,根据其特点,准确认定其犯罪性质,精准辨析其犯罪样态,准确适用刑法、反有组织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近日,公安部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通知要求,要紧盯黑恶势力犯罪在信息网络空间的延伸发展态势,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工作紧密结合,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舆情敲诈、恶意索赔、软暴力催收、“网络水军”滋事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坚决铲除信息网络空间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进一步走深走实。在黑恶势力向网络空间延伸形势下,亟待厘清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制定契合涉网黑恶势力犯罪特点的治理对策。         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使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结构、行为要素日益发生变化,逐渐形成具有鲜明网络环境色彩的犯罪新特征。      结构组织松散化。首先,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的组织结构呈现出链式扁平结构,除极少数组织人员间存在隶属关系外,大部分参与人员之间可能更多的是雇佣、交易关系,而非隶属、支配关系,且具有强烈的市场化导向特征。其次,组织成员的随机性。涉网黑恶势力犯罪成员多通过网络招募加入,成员间没有血缘、地域、社会关系等传统纽带连结,结伙退伙相对自由。      多采用“软暴力”手段犯罪。涉网黑恶势力犯罪为规避法律监管、遮蔽组织的违法犯罪色彩,通常倾向于选择较隐蔽的“软暴力”手段。例如,以公开发布受害人的隐私或负面信息相威胁,编造虚假信息向受害人好友发送滋扰、侮辱、谩骂、诽谤信息等。主要呈现出两类犯罪模式:一类是传统黑恶犯罪借助于网络手段,由线下转移至线上,主要表现为网络“套路贷”;一类是网络环境下滋生发展的黑恶势力犯罪,主要表现为“网络水军”“网络黑公关”滋事犯罪。这两种模式下直接暴力手段的使用率、作用力明显低于“软暴力”手段,使“软暴力”取代“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成为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犯罪手段。      社会危害性严重。从犯罪数量看,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团伙175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2万起。2021年,累计打掉“套路贷”犯罪团伙360余个,破获“裸聊”敲诈案件8000余起。从犯罪特征看,一方面,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犯罪,成员间无须线下接触即可实施犯罪计划,专业化、产业化特征明显。以“网络水军”为例,有公关公司管理层、网络包工头、普通水军、专门技术人员的角色分配,专业性强、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另一方面,网络犯罪传播速度、广度、深度均远强于传统犯罪,网络黑恶势力侵害的地域、行业较传统线下犯罪更广、更深,对人员的侵害也远比传统犯罪要广,且呈现“一对多”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数多。因此,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黑恶势力向网络蔓延的势头。      经济诉求明显。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犯罪在组织、行为、特征维度上与传统黑恶势力相比均发生变化,其经济诉求表现得更集中和强烈。比如,组织雇佣大批“网络水军”发布虚假文章,捏造事实对竞争对手恶意诋毁,侵犯其商誉等;在“套路贷”类型网络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利益为目的,诱骗受害人借贷等。网络“套路贷”涉及罪名包括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财产性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和治理对策      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给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一定困难,具体表现为侦查立案难、黑恶组织认定难、证据收集难。结构组织的松散化和网络环境的技术性,致使以往的集中犯罪行为被分解为多个碎片、分散的行为,容易导致有的违法犯罪行为被遗漏。犯罪手段“软暴力化”,使得套用传统黑恶组织认定评定标准,存在认定不清、界限模糊等问题。同时,存在于网络空间上的电子犯罪证据获取和固定难度大大增强。因此,治理新型涉网黑恶势力犯罪应从网络黑恶势力的样态、生态以及治理心态三个层面进行把握。严格根据其“四个特点”之间的内在关系,准确认定其犯罪性质,精准辨析其犯罪样态。必须精准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要义,实现对网络黑恶势力的精准打击。      贯彻落实“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理念。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贯彻“打早打小”的刑事理念,加强对轻微违法者的矫治与教育,防止黑恶势力蔓延。第一,对于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充分发挥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作用。第二,区分单个碎片行为和犯罪手段行为,将犯罪的碎片行为置于犯罪体系中进行评价。第三,针对难立案的预备或未遂行为,建议在沿用“犯罪数额”基础上增加“发送诈骗信息的次数”“接收到勒索信息的人数”等入罪标准。      精准区分“黑”势力和“恶”势力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或集团的认定主要直接从客观外化的犯罪行为本身出发,只要该犯罪组织具备“组织成员3人以上”“实施软暴力”“形成非法影响”等要素,即推定其为恶势力犯罪组织。近年来,对“网络水军”“黑公关”“套路贷”的案件,主要适用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这忽视了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的独有特征,模糊了与普通罪名之间的界限和区别。应健全对“黑”势力和“恶”势力犯罪的刑法评价机制,精确匹配完备的刑罚手段,落实“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具体贯彻适用,在实现一般预防基础上,有效震慑涉网黑恶势力。      明确电子证据搜集、审查判断过程中的原则与办法。提升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水平,在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保全固定方面,加强对取证人员在电子取证的技能和规范操作的培训,收集的原始证据应当及时封存,防止操作过程中被损毁,并准确记载介质载体的型号、存储路径及固定方法,收集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面对海量的电子数据,要有重点地进行筛选,利用其他证据与电子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强等方法,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常态长效治理与专项斗争并重。犯罪组织的顽固性、反复性和传播性,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持续推进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消除黑恶势力犯罪。将网络“套路贷”“网络水军”等黑恶势力专项惩治与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有机结合起来,协同联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多个部门,实现对网络黑恶势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竭力从根本上遏制网络空间中黑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打造信息联动机制,建立常态长效治理机制。比如,侦查部门之间可以不定期召开案件信息共享、集中通报等会议部署工作。同时,加强在大数据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发挥网信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统筹兼顾作用等。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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