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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大数据“杀熟”监管措施的优化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12:02:04 748
  大数据“杀熟”是指互联网平台通过收集用户浏览平台时留下的信息,使用平台数据算法分析用户的消费偏好、消费能力、消费习惯、消费频次等,区分出新老用户,有目的地进行商品推送并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更高的差异化定价。这种利用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进行的“不同人不同价”的行为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助长不正当竞争之风气,侵犯平台使用者的个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针对大数据“杀熟”的优化措施。      统一监管主体,建立数据算法专业监管部门。目前,关于数据算法监管,还没有一个明确主体,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都对其有管理职责,这使得执法主体不明确,监管效果可能大打折扣。因此,应考虑建立一个统一且专业的监管机构。比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赋予其处理数据主体申诉等监管职权,保护个人基本数据权利。该监管机构可以吸收各方主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算法技术专家、消费者代表等,以便从不同角度对互联网平台算法进行审查。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审查隐私政策及用户协议的严密性、制定数据管理的道德准则、任命专人监管信息、在线跟踪个人信息再次使用情况等。      重视事前备案,加强对算法模式的审查。互联网平台依据大数据算法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服务及其具体信息,将算法与自己所提供的服务相结合,以用户在该平台上的浏览痕迹、购买痕迹、消费偏好等作为数据基础,从而计算出消费者感兴趣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推送。从这一点上来说,算法可以提升消费者购买效率和增加商家有效收益,但为了防止算法滥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推荐服务背后的算法模式进行备案和审查。事前备案,作为一种处于强制公开与事前核准之间的折中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维护数据安全与数据创新的平衡。具体而言,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互联网平台主动备案其适用的算法模型,进而对其进行审查,禁止带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算法因素发挥作用。监管部门可以利用模拟数据分析算法程序是否属于歧视性算法,对正常算法功能予以保留、对破坏市场交易公平的不正当算法予以剔除。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注意维护互联网平台的商业秘密。      加强定价披露,保护消费者的救济权。基于线上交易的特殊性,互联网平台有着显著的信息和资源优势。相对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监管部门应要求互联网平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针对企业算法的治理指导原则,将算法的偏见与危害、运行原理、具体决策结果,以及数据来源纳入算法透明的具体内容。当然,基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披露其定价规则以供社会监督,或要求平台对能够初步证明自己受侵害的消费者进行解释,以维护消费者的救济权。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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