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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专家建议建立多方协同预防处理机制治理网络暴力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8:59:41 1845
  从“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到15岁寻亲男孩刘某州遭遇网络暴力自杀,时有发生的网络暴力行为,给“网暴”中的当事人带来了无法弥合的伤害。      网络暴力如何形成?怎样实现对网络暴力的有效规制?个人遭遇网络暴力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网络跟帖评论服务方面,明确了使用者、生产运营者、平台各方责任。如第四条规定,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主体责任,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网暴”呈多平台流转趋势      2022年,“网暴”现象在东航客机事故、唐山打人等热点事件中均有出现。6月28日,抖音公司举办预防治理“网暴”开放日活动,来自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      抖音安全产品有关负责人介绍,经过数据分析发现,灾难和悲剧事件中容易出现备受大家同情的受难者,这些同情与怜悯会转化为对某一方职责缺失的不满与追问,再逐渐演变为网络暴力行为,且相对而言,“网暴”的发动成本低廉。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表示,网络暴力的本质是语言暴力在网络空间的扩展及延伸。当下,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基本同构、同步、重合、共生的情况下,“网暴”已不局限于社会负面事件。在流量、关注度和用户规模等成为商家、平台和自媒体用户寻求价值、利益最大化手段的情况下,甚至出现借网络暴力谋取商业或其他利益的现象。      “近年来,网络暴力舆论爆发契机已从偶发性社会事件向精心挑选对象、日期和话题转移,呈现出明显的人为操纵的迹象。”王四新说,许多网络暴力背后都有“黑公关”的身影,甚至形成了专门的黑色产业链,暴力手段和损害后果也随之升级,从网络空间的造谣诽谤到现实生活的人身威胁,从精神损害到迫使他人自残、轻生或“社会性死亡”。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网络暴力还呈现出多平台流转现象。即网络暴力在不同属性平台呈现的重点不同,一开始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网络语言暴力,最终可能蔓延至其周边的“人”和“物”。以唐山打人事件为例,事发后,事发店铺的经营者在本地生活平台被“网暴”,嫌犯所穿某品牌服装,被“网暴”,甚至该品牌的一位女主播在直播时因为恶评失声痛哭。      “网暴”的法律规制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网络暴力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其行为可能涉及侵害人格权、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诽谤等诸多方面。但如果要维权,首先要解决网络暴力认定问题。      抖音生态产品有关负责人介绍,如何区分网络暴力和非网络暴力的界限争议大。“例如,有用户在评论区收到一条评论‘你这是自找的’,当事人可能感觉这条评论只是言语偏激了一些,可如果用户短短一个小时内收到1000条类似的话,是不是就变成了网络暴力?”不同情境下,一句话是否属于网络暴力经常难以区分。此外,网络暴力的认定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受害者的主观感受等。      朱巍表示,虽然网络暴力认定上存在争议,但是有些典型的行为,相关法律已有相应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有的网络暴力受害者深陷某一公共事件之中,但该事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公众对其批评可能属于舆论监督行为。但捏造、歪曲事实的,或者发布人没有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或者以侮辱性语言贬损他人的行为都不能被纳入到免责范围。      在朱巍看来,网络暴力通常伴随着“人肉搜索”,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全面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和当事人同意,任何非法搜集、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平台在防控“网暴”治理方面的作用也非常关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因此,对此类信息,平台需要按照民法典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配合违法信息定性进行处理,减少回应期限,提高效率。      朱巍认为,主体责任方面,要鼓励平台建立技术性与制度性措施,避免出现此类情况。技术性措施指的是在热搜、榜单、推荐等领域,不能仅依靠流量和热度设置权重,还要配合建立人工干预制度,完善网络暴力预警机制,做到提前干预和阻止。在制度性措施中,要鼓励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渠道、投诉渠道和维权渠道。对待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未成年人,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要开启特殊保护制度。      《征求意见稿》回应社会关切      评论和私信是网络暴力的重灾区。近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及时回应了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的规定,修改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      相比于原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尤其是新增了“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权利、责任、义务。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目的在于使得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对跟帖评论全程进行管理。”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说。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助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前述规定,事实上也是对网络暴力生成的生态逻辑进行回应,针对网络暴力生成的流程作了针对性的规定,从使用者、生产运营者、平台几个层次提出要求,其目的是在源头、流转、干预三个层次对治理网络暴力问题作出有效的处置和回应。      “这些规定如果获得通过并实行,将有助于对网络暴力相关信息的产生、流转环节作出及时处置,也为网络暴力发生后的处理,包括发生之后的删除、屏蔽等提供法律依据。”吴沈括表示,这对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可以产生良好效果。      对此,王四新表示,网络暴力是世界各国在互联网快速发展过程中共同遭遇到的难题,未来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建立多方协同的预防处理机制。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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