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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网络诈骗信息治理中的平台责任及应对策略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09:01:16 1085
  6月3日,教育部、公安部、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一批高考违法典型案例。其中,“黄某借助网络平台售卖‘高考答案’诈骗案”(以下简称“黄某案”)引人关注。据媒体报道,黄某通过QQ聊天软件进入多个聊天群,谎称自己有渠道可以买到高考答案,并以每科1.5万元的价格将所谓的“高考试卷答案”出售给家长及考生,骗取安徽、山东、湖南等五省10余人10万余元。实践中,人们对黄某行为的定性及规制路径讨论较多,但对网络平台是否应承担审查义务以及审查不力的法律责任的关注相对较少。本文尝试从网络平台视角出发,讨论网络诈骗案件中平台应承担的责任及对网络诈骗信息治理的策略。      平台对网络诈骗信息的审查义务及责任      黄某案中,网络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这要从网络平台的审查义务以及审查限度说起。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了网络平台对其发布的内容信息进行审查义务。一方面,法律法规已就网络平台的信息管理义务作了普遍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另一方面,一些部门规章或行业准则还根据不同的平台和业务类型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措施要求。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七条要求网络平台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由此可见,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但对网络平台的审查义务进行了规定,而且愈发明确化、精细化。      高考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教育考试,高考试卷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其保管和运输都有极其严格的管理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复制、记录、存储。黄某在网络平台上售卖“高考答案”的行为,既有可能损害公民的财产权益,又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无论出于何种考量,网络平台在发现售卖“高考答案”的行为后都需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传播。但从黄某在多个聊天群内大范围传播售卖“高考答案”的行为来看,网络平台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阻碍诈骗信息传播。即,网络平台并未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其的内容审查义务。      网络平台审查不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以看出,网络平台入罪应具备三个要件: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致使严重情节发生。黄某案中,网络平台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力毋庸置疑,但未有证据证明网络平台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不履行”程度。换句话说,就目前刑法确立的入罪标准而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监管义务罪适用于不履行义务又拒不改正的情形,网络平台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力的,并不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监管义务罪。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明确了网络平台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查义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亦设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门槛相对较高,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要承担更大的网络平台审查义务监管职责。      政府平台个人三方协同治理网络诈骗信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平台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这也使得许多诈骗信息在网络空间屡禁不止。如何治理网络空间的信息诈骗行为?笔者认为,可从“政府-平台-个人”三个方面入手,探索适合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诈骗信息应对策略。      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统筹协调好政府、平台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如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电信部门、公安部门对于网络安全的协调、监督管理义务,确定了网络安全事务管理体制;第五十条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监管部门发现法律、行政法律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统筹协调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管理优势,并对网络平台履行内容审核义务形成督促。      对个人而言,应提高自身防诈骗意识,积极为职能部门提供相关线索。不论是有关部门的监管,还是网络平台履行的内容审核义务,其直接目的是保护公民财产权,因此,个人应提高对诈骗信息的防范意识。如,可以借助“国家反诈中心”App等学习反诈骗知识、提高防诈骗意识。此外,公民个人在提高自身防诈意识的同时,还应积极为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违法行为的线索。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举报诈骗信息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黄某案中,若群聊内用户及时举报黄某发布的诈骗信息,有关部门则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当事人财产损害发生。      对网络平台而言,应采取主动措施遏制诈骗信息的传播。《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平台的主动管理义务。第一,网络平台可借助数据监测和风控系统,识别信息传播中可能出现的诈骗风险,通过数据监测实现对网络信息的技术治理。第二,互联网公司应提高技术投入,提高机器识别诈骗信息的效率和精准度。实践中,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规制犯罪已颇有成效,比如腾讯借助神茶反钓鱼系统等软件提高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识别率。第三,网络平台应从事前防范、事中识别、事后处置三个阶段展开对网络信息的预防和审查。事前防范层面,网络平台可以将法律规范转化为平台规则,让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前了解相关规范及后果。在识别和制止层面,网络平台可以建立“机器识别+人工审核”双重审查机制,提高诈骗信息识别效率和精准度。      此外,网络平台应积极响应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用户提供的举报信息。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这规定了网络平台对用户和主管部门的配合和回应义务。在用户方面,网络平台应提供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在主管部门方面,网络平台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后应立即对目标信息予以处理并保存记录。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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