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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网络服务平台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及治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10:29:03 1983
  据《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西班牙数据保护机构日前发表声明,由于谷歌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将用户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并阻碍用户行使删除其个人数据的合法权利,决定对谷歌处以1000万欧元的罚款。随后,谷歌回应称对此已展开审查,其将重新评估和设计与第三方开展的数据共享实践。目前,相关第三方已删除自谷歌处获取的用户数据。这给网络服务平台如何合法利用用户信息敲了警钟。      自网络服务平台化以来,海量用户数据借由网络服务得以汇聚于头部数据服务平台。基于经济利益驱动,有的网络运营商积极搜集个人信息数据用以研发新产品、制定发展战略,这使得非法抓取、窃取和未经授权将用户数据提供给第三方的问题日益增多。如何规范用户信息搜集、使用,有效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值得关注。      网络服务平台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网络服务平台侵权行为的产生通常是由多重因素导致的。      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之间地位明显不对等。有的网络服务平台会利用强势主导地位,在隐私条款设置、个人信息搜集和使用等方面施加诸多不合理的诉求。如有的平台在用户注册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规定,有权与其裙带机构交换自己所掌握的用户资料,以进行数据共享,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用户信息数据经济价值日益彰显。传统法律将个人信息单纯地划分到人格权利下进行保护,并未意识到其具有经济价值。算法、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兴起后,用户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开始受到重视。企业通过掌握用户的个人信息可以创造获得利润的机会,一些个人信息甚至有向商品转化的趋势,加之个人信息可使用、让渡等特征,财产价值进一步得到确立。这催生了数据买卖、数据抓取等产业。      用户数据权益的保护路径      如何有效遏制网络服务平台的侵权行为、健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的配套制度?结合我国现行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建议:      明晰公示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应当履行公示义务,必须公开其信息收集的目的、方式、使用信息的范围、时限以及信息共享情况等内容,并明确作出不得基于利益因素未经授权将用户数据转让给第三方的承诺。同时,还应当在其网站和App浏览界面的显著位置标注其隐私保护协议。隐私中相关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条款的措辞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用户理解,非必要不使用过多网络技术和法律相关专业术语。      保障信息主体的信息控制权。现实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隐私保护协议多为格式合同,用户只有同意所有条款和不同意条款并放弃使用产品两种选择。这使得许多人为了使用产品而不得不同意合同的全部内容,包括个人信息收集条款、使用条款和信息转让条款等,这实际上已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制定更具有灵活性的协议范本,允许用户就涉及个人信息的每一项重要条款设置同意或反对选项,并根据用户意愿提供相应网络服务。同时,企业需严格落实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的“通知-删除”义务。当用户要求删除个人信息时,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将其个人信息从数据库中彻底删除。      建立切实可行的用户数据权益损害赔偿标准。网络服务提供商未经授权将用户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导致的用户权益损害无法恢复原状,平台应当承担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民事责任,并对损害进行赔偿。数据具有非消耗性、非排他性等特性,其价格往往很难客观衡量。目前,实践中,数据定价的基本方式通常被概括为协议定价与客观定价。其中,协议定价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方式,就已泄露的数据价值达成合意;客观定价是指在双方当事人难以对数据价值达成合意时,通过一定方式认定特定数据的价值。笔者以为,对于数据价值折算方法,应当以确定性、可预期性与客观性的特征为判断标准。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未经用户授权将用户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导致用户权益受损情况下,民事损害赔偿方面,可根据平台通过非法转让用户数据所产生的利润为基准,折算个体用户的具体损失赔偿费用。在网络安全法未对企业泄露用户数据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此作为具体赔偿金额标准。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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