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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审查不良信息的边界及归责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8-06 13:39:00 545
  1月2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清朗·2022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开展网络环境整治行动,要求网信部门压实网络平台审查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生态系统”的“基本元”,是互联网不良信息审查治理的“最佳人选”。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私主体,审查互联网不良信息并非是原初目的。因此,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审查责任限度的边界和平衡点颇为重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审查互联网不良信息,一方面,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是以合理的技术性措施对用户内容进行审查,而不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超出其负担能力的方式对用户内容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基本限度。      “合理技术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审查要求。该义务的履行并不意味着审查责任的豁免。笔者建议,按照互联网不良信息的不同类型,分为违反法律规范类不良信息和违反社会公德类不良信息。按照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互联网不良信息进行审查,可区分为审查作为和审查不作为两种情况;审查作为又可划分为审查不力和审查过度。      针对违反法律规范类不良信息,应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适用有条件的过错推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的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归责原则上,应适当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不力的责任承担。当然,加强责任承担并非是无限度的,应适用有条件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如何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违反法律规范类不良信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实,过错推定原则并非要求只要是出现了违反法律规范类的不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应当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从域外立法实践看,德国《网络执行法》对触及刑法的不良信息,只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24小时内删除即可。在时间条件上,可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不良信息的审查时间限定在24小时内。需要说明的是,对违反法律规范类不良信息的审查适用有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技术审查”的基本限度并不冲突。后者在于统摄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的一般义务(最低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并不等于审查责任的豁免;前者则在一般义务上更进一步,对违反法律规范类不良信息,不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技术上的合理审查义务,还要求超过24小时未采取措施则应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      针对违反社会公德类不良信息,应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审查行为分而论之。具体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不力、审查过度的,应适用过错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不作为的,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总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治理实践有利于互联网环境清朗。但应以尽到“合理技术审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基本限度。与此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对其审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针对违反法律规范类不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有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针对违反社会公德类不良信息,应适用以过错归责为一般,以过错推定为例外的归责原则。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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