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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合理情绪疗法助辍学儿童重返校园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0:39:23 886

  【案情简介】

  案主小A(化名),女,13岁,体格偏瘦,身高同同龄人相比较高,没有不良疾病。小A因在就读小学一年级时受到老师的责罚,从此辍学在家。由于学校这一系统的功能丧失,日常生活都是在村里,会努力帮助家人做家务活和农活。每年学期初,学籍所在的学校都会有负责的老师过去和小A一家会面,希望小A能返校上课,但收效甚微。小A的父亲是一名工地的工人,56岁,不善言辞。母亲是三级精神残疾人,39岁,日常需要服药,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小A有一名姐姐,是技校的学生,姐妹关系较好,但由于处在外出就学阶段,只有周末或假期才会回家。由于小A辍学的问题由来已久,在村委会、家人眼中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所以周围人对其辍学问题的关注度下降,家庭系统发挥的作用不大。学籍所在的学校每年都会有老师过来劝说小A返校,教育办也有特教老师到小A家开展辅导工作,但收效甚微。

  正是处在应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时期,但小A已经5年多没有回校,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保障小A的受教育权可以得到保障,社会工作者决定开案。

  【调查与处理】

  社工接案后对案主小A进行了系统问题分析和需求评估。情况如下:

  一是案主属于未成年女童,身体健康,和同伴交往正常,只是对上学的话题避而不谈,对人生也没有较好的规划。通过青少年抑郁自评量表的使用,初步断定案主心理上没有障碍。需通过合理的介入方法,打开其心扉,让她跨越心理障碍重新返校。二是由于辍学时间较长,案主已经逐渐适应了在村里游荡的生活,加上辍学问题存续的时间较长,周围的人群都已经把它当做一种常态,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下降,需要陪伴鼓励小A,重拾各系统对她的信心。三是据深入了解,案主不愿意继续返校主要原因是对学校、老师的认知有偏差。需要发挥学校、家庭等的支持作用,让案主可以坚持回校,逐步提升自我效能感。

  社工安抚案主的焦虑情绪。根据案主的心理支持体系构建需求,按阶段递进开展介入工作。首先观察其喜好倾向,建立信任关系。收集关于案主的喜好信息,掌握其钓鱼、轮滑、夹娃娃、吃炸鸡等喜好,主动邀请案主到市中心的麦当劳会面,一起品尝美食、开展夹娃娃互动交流,降低案主戒备抵触心理。在社会工作者的引导下,案主说出了自己对于学校的一些不好的记忆和想法。其次,运用合理治疗打开案主心扉。在与案主深入交谈中了解到,案主是因为自己刚读小学的时候被老师错怪责罚,导致案主长期以来内心深感委屈,对老师有一种错误的看法,认为学校的老师都是不好的,学校也是没有人情味的,不用心去理解学生。社会工作者运用合理情绪疗法对案主认知偏差进行纠正,和案主分享了自身的一些类似经历,让案主意识到其在事件中的处理方式也是导致事件发酵的原因之一,引导其转变观念看法,成功得到了案主的认可。三是积极重建社会支持体系。社会工作者提出的建议得到案主的首肯后,积极和案主的家人、案主学籍所在的学校进行沟通,提出返校请求。在和学校、教育办沟通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一直陪同小A及其家人,做好协助工作。团台山市委、台山市义工联亦链接社会资源,为案主实现了“拥有一双自己的溜冰鞋”的微心愿。在激励措施的作用下,进一步为案主设定“3个月均能坚持回学校”的小目标,逐步引导其适应重新返校后的生活。四是强化内部支持,达到“助人自助”目的。发挥案主家庭支持系统的作用,巩固案主向好转变成效。在社会工作者的影响下,虽然案主父亲依然到外面工作,早出晚归,但对案主的问题也重视起来,积极主动带领案主参加镇内的公益课堂;案主母亲亦肩负起其日常生活照料工作,让其生活学习节奏和同学们保持一致,姐姐也会利用周末的时间定期帮助案主进行补习,赶上学习进度。案主经学校初步情况评估后,成功进入三年级就读,各科老师也会根据她的实际情况布置不同的课后作业,因材施教。通过家庭、学校的通力合作,案主对自己越来越有信心,自我效能感也得到了提升。

  【法律分析】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颁布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来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着重加以强调,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本案中,案主的失学辍学,与家庭、学校、社会给予的支持网络不足紧密相关。要形成严密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体系,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和衷共济。

  【典型意义】

  社工根据案主的需求,运用同理心的技巧,给予案主足够的情感支持,与案主建立良好的关系,再陪伴案主共同发现其内在需求和制定跟进方案,帮助案主学习法律知识、克服心理障碍,一步步重新融入校园生活。同时,对父亲开展心理辅导服务和帮助其学习亲子相处技巧的服务,陪伴案主一家与校方沟通洽谈,协助入学手续的办理等,也让校方重拾了对案主的信心,为案主有效重建了“家庭-学校-社会”支持网络。

  团市委由此展开思考,启示如下:一是把心理疏导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开展普法宣教时同步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传播,帮助青少年学会调节情绪,依法实现自己诉求和维护自身权益。二要扩大志愿服务在青少年群体中的覆盖面。一方面扩充亲子志愿服务队,开展更多亲子家庭志愿服务活动;另一方面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发动更多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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