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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江门市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典型案例--拖拉机费用支出的启示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8:42:05 1471

案例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江门市财政局检查组于2020年8月对江门市某中心某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以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案例情况:

检查发现,某中心混淆拖拉机与公务用车的分类。某中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于2014年4月25日购买拖拉机(东方红-LX90.1轮式)一台,根据该中心提供的记账凭证,其支付基地拖拉机的保险费用,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拖拉机属于农业和林业机械,产生的费用按实际情况相应列支“维修(护)费”、“专用燃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科目。对此,拖拉机不属公务车辆范围,其费用不应记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某中心上述会计核算事项不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规定,及《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案例启示:

随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和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类似拖拉机、农用装卸机、林地清理机等轮式机械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误解为公务用车,有关购置支出和费用支出相应误列“公务用车购置费”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三公”经费支出只减不增的“红线”管理要求,“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因混淆拖拉机与公务用车的分类,虚高本地区“三公”经费支出,甚至存在“触线”风险。各部门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应加强政策学习与业务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融会贯通,严守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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