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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被告某某装饰设计中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辉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0:26:48 1681

【案情简介】

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伍某雄、谭某儒及张某辉、谢某强、江某权等人为招揽拓展生意,违法购买、出售或交换、提供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并在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推广业务,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聂某等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

【调查与处理】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某某装饰设计中心等非法获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7月27日分别依法作出(2021)粤07民初38、39、40号判决,判处某某装饰设计中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辉等赔偿消费者损失,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并在省级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一审宣判后,某某装饰设计中心等均没有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某某装饰设计中心等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购买、出售等方式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和隐私权;上述公司、个人非法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涉及人数众多,侵扰指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的规定,某某装饰设计中心等应赔偿消费者损失,并采取有效措施删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同时,因其行为侵扰了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了消费者精神上的困扰,应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大数据时代到来,数据信息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日渐凸显,非法收集、利用、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随之出现,严重侵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本案被告购买、出售、提供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并且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宣传、推广业务,侵扰了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触犯了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违反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回应了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和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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