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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女儿不满周岁母亲离家未尽抚养义务 母亲有劳动能力诉女儿赡养被驳回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2:34:29 659

张女士生下女儿小米不到一年便离开北京回到四川娘家生活,未对女儿尽过抚养义务。时隔23年后,47岁的张女士再次回到北京,要求女儿小米给付赡养费。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诉讼请求。

1996年,24岁的张女士在北京昌平遇到了周先生,二人于当年结婚。婚后张女士将户口迁至昌平区某村,并生育女儿小米。没想到,小米出生刚五个月,张女士便离开了新组建的小家回到了位于四川省的娘家生活,并与丈夫周先生失去了联系,从此缺席了小米的成长。2015年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2019年,时隔23年,张女士再次回到北京,此时22岁的小米已经是个步入社会工作的大姑娘了。张女士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只能住在养老院,小米应该履行赡养义务,遂将女儿小米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女儿小米辩称,张女士作为她法律上的母亲,从未尽过应尽的抚养义务,从未参与她的成长。而且她的情况也很困难,从小相依为命的奶奶和父亲身体都不好,父亲智力有障碍,没有工作,患有高血压、静脉曲张等疾病,一直在住院治疗。年近80岁的奶奶也患有心脏病、高血糖、腿部疾病等,两人每年看病支出很多,而自己每个月的收入不到六千元,支撑家已经是入不敷出。小米还表示,母亲张女士回京后住在养老院里,自己前去探望,母亲虽认不出自己,但能够正常交流,有劳动能力。因而,不管从法定义务、自己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母亲的身体状况等因素考虑,她都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赡养母亲张女士。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张女士尚未步入老年期。张女士虽然住在养老机构,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丧失了劳动能力或有精神疾病,因而其要求女儿小米承担赡养义务的事实依据不足。原被告虽然名为母女,但却长期阻隔,无情感交流,张女士也未尽过抚养义务。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父母慈爱,子女孝顺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可是,总有父母在自己应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不在场,却在年迈时要求子女照顾,子女是否应该赡养老人成为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能履行抚养义务,且自身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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