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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婚姻不能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9:45:38 1928

执子之手,不与子偕老,却与子沉浮。当婚姻不再是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美好归宿,而是成为谋取灰色利益、突破政策限制的“避风空壳”,这不仅反映了一些人法治意识淡薄、诚信观念缺失,这种行为更是在挑战婚姻、漠视法律。“假婚姻”带来的法律风险确是真实且痛彻心扉的,而且这种风险危机都将以悲剧结尾。

 

为迁户口假意结婚,未达目的却难脱身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为了使儿子获得北京学籍,便在中间人的介绍下,与素不相识的李先生签了一份“假结婚协议”,约定通过结婚的方式将自己与儿子的户口从老家迁到北京,同时约定在婚姻登记当天,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12万元,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后再支付8万元,最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但因户籍政策发生变化,张女士及其儿子的户口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迁至北京,致使“北京学籍梦”不能实现。

张女士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要求李先生返还已支付的12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认可张女士陈述的事实,但不同意离婚,认为办理结婚以及支付12万元都是张女士的自愿行为。现在无法实现户籍迁入目的,与他无关。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因张女士主张返还的12万元不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纠纷案件处理范围,故驳回了张女士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女士为了获得北京户口,而与他人签订“假结婚协议”,该协议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所签订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故协议无效。

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李先生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婚姻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结婚目的也非因情感,而是一种灰色“交易”,完全背离了婚姻的初衷。

法官提示

婚姻不是儿戏,在法律上没有真假之分,不能因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为达到一己私利就与他人签订“假婚姻”协议,这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可能涉及到双方财产等问题,还有可能涉及继承、拆迁等事宜。到时候引发争议,可能会面临“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百口莫辩”的困境。

为谋财频转京牌指标,“假婚姻”引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间,姜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北京多地通过与他人假结婚再离婚的方式过户京牌小客车指标,帮助刘某、付某、孙某等人取得《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共获利6000元。

后姜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姜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北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通知书》系国家机关公文,姜某通过假结婚再离婚的方式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姜某最终因自己的一时贪婪,付出了刑罚的代价。

近年来,此类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犯罪人员既有个人、也有团伙,涉及“黑中介”、指标持有人和指标买受人等多方,指标买受人通常会支付10-20万不等的资金。

这种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且双方交易的时候往往没有签订书面材料,发生争议后,指标买受人常常会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法官提示

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将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指标申请。

针对涉案车辆,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规定,依法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因此,不要将“假婚姻”当作谋取不法之财的工具,用“假婚姻”来逃避法律约束、钻政策空子的行为万万不可尝试。

 

为购二套房假意离婚 不料妻离家散成定局

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郑女士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为A房),双方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约定房屋为共同共有。婚后,双方因再购房屋,商议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

因此双方私下签订了“假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A房归郑女士所有。

但因“二套房”卖家原因未完成房屋交易,买卖合同解除。周先生与郑女士人就重签“A房归属协议”事宜发生冲突,周先生多次要求与郑女士复婚,但均被拒绝。

后周先生将郑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无效。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后,二人还对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诉讼,法院判决A房归郑女士所有,郑女士向周先生给付房屋折价款200余万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周先生与郑女士“假离婚”目的明确,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双方在民政局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真实意思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等实际分割。鉴于《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协议无效。

但双方私下签署的《假离婚协议书》形式上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也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因其合法形式下掩盖了避税之非法目的,故该份协议亦无效。

为了避税而办理的“假离婚”,于法律后果而言离婚没有真假之分。在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中,法院根据A房的来源、实际居住使用的情况、贷款的实际偿还等因素,判决A房归郑女士所有,郑女士向周先生给付房屋折价款200余万元。

法官提示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契约,但有些人却将婚姻作为筹码去钻政策的空子,在利益驱动下,围困于自己所设的风险之中,且不可自拔。“赔了夫人又折兵”形容此案再恰当不过。

构建和谐、文明、友善的婚姻家庭氛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在此我们呼吁,婚姻家庭中的每个人都要对生活有爱、对婚姻忠诚、对法律敬畏,不要让一己私欲、一时贪欲成为美好婚姻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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