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热点解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黄昏爱恋里的“九曲十八弯”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1:17:56 1266
  “最美不过夕阳红,温馨又从容……”,这首红极一时的公益歌曲,描绘了老来相伴的幸福,子女绕膝的快乐,歌词中的景象想必是无数人理想的晚年生活图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个人追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次走入婚姻的围城。与此同时,在全国离婚率逐年上涨的情况下,老年人离婚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之势。从北京法院的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来看,近十年老年人离婚纠纷数量稳步上涨。在当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已达2.41亿,占总人口比重达17.3%,老龄化社会已经逐步到来的时代,关注老年群体,直面老年人的婚姻生活,思考晚辈的应为应不为,或许是在重阳节到来之际,能够给老年人带来的别样温暖。

                黄昏散之“说不清的观念分歧”

  秦某和王某系相携60余载的夫妻。2017年,已经年逾90的秦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原因主要是2012年以来,秦某生病,王某对其不管不问,且将其安置在祖宅中,无人照料。二儿子将秦某接至自己家中期间,王某不给秦某共同住房的钥匙。秦某认为王某遗弃和虐待的双重从行为导致夫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于是诉请法院解除双方60多年的婚姻关系,并进行相关财产处置。王某则对此表示委屈,她认为自己并没有遗弃老头子,也一直要求老头子回到共同房屋居住。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秦某和王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解,发现双方分开居住的原因并非由于感情不和,而是就是否在子女家中居中产生争议。王某希望和秦某在自己的家中共同居住,而秦某则希望居住在二儿子家中,一来就医方便,便于治疗;二来子女可以帮助照顾自己。法院认为,秦某提起诉讼的根本原因并非因为感情破裂,主要是因为房屋居住问题导致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和睦。而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和谐婚姻关系的维护都需要夫妻双方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包容。在60年的婚姻岁月里,秦某和王某应该有更深的体会,所以,最终,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具体到离婚,无论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均需确有感情破裂等情形,法院才会判离。同时,囿于老年人的生活、生理等需要,法院会更加审慎判断,以充分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秦某和王某因房屋居住问题产生分歧,并非真正的夫妻感情破裂。而且双方离婚亦不利于该问题的解决。因此,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黄昏恋之“结婚权利我维护”

  古稀老人周某,为了感谢照顾自己多年的同居老伴刘某,毅然与其登记结婚,结构遭到子女的反对。老人的儿子周某某认为父亲因中风,意识并不清晰,刘某觊觎其父亲的财产,带父亲登记领证结婚目的是为了侵占财产,甚至在父亲病故后分割遗产,故将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位老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庭审过程中,刘某提交了老人书写的证明,其中载明其是为了感谢刘某自愿与其结婚。最终,法院驳回老人儿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最终,法院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本案周某和刘某遇到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有一定的代表性,无论子女基于对父母亲的保护还是其他个人想法,均可能对父母的再婚持反对态度。然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保障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法院在确认周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确立系真实意愿表示之下,驳回了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黄昏爱恋里的“不得已之选”

  实践中,为了尽量避免因为再婚过程中常见的财产争议,以及所有婚姻关系中司空见惯的对待子女等观念分歧,部分老人选择了看似“两全其美”的方法——走婚,以此杜绝婚姻可能带来的各种争议。黄某的老伴去世后,雇佣了同样丧偶的李某做保姆。两人日久生情,但结为夫妻又心存顾虑。所以选择同住。在一次共同外出游玩时,黄某死亡。事故责任方赔偿了22万元,李某据为己有。黄某的儿子黄某某便向李某索要赔偿款。李某认为自己是同居者赔偿金其有权利使用。最终,黄某某将李某告上法庭。法官经审理查明,认定黄某和李某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判决黄某的赔偿款应由其儿子黄某某继承。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中,黄某和李某虽然同居,但是未进行结婚登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李某也无法成为黄某的继承人。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主体和顺序,黄某某取得了黄某相应财产的继承权。同样,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黄某某起诉李某的案件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了相应裁判。

  走婚,只是“看上去很美”的一种存在,看似是避免各种矛盾的最佳方式,实际上却催生了更多的矛盾。所以,从理性的角度而言,如果要给婚姻加保护伞,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等方式,都是更可行的选择。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布的第一步法律,此举足见国家对于家庭这一社会组成基本单位之重视。婚姻的本质是关爱、信任,所以在《婚姻法》第四条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均是如此。

  从晚辈角度回看当今老年人的婚姻,我们应该进行更理性的思考。一方面要从理解老人的角度出发,对于老人想要再婚配的要求给予充分的尊重和更大程度的理解,尽可能为老人创造加深了解的机会,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慎的建议;另一方面在老人重新成家之后,面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多从老人“手心手背都是肉”的立场出发,想想我们可以做什么,或许将会消化许多矛盾的存在。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