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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如何用好遗嘱这件法律工具?(三)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3:54:52 1577
  基本案情:

  崔某年逾七十,早年丧偶,自己辛苦劳作将三个子女拉扯长大。崔甲、崔乙、崔丙都是孝顺孩子,对于老人的生活起居也照顾的很是周到,邻居们都羡慕崔某的幸福晚年。天有不测风云,一日崔某突发脑溢血,只有小儿子崔丙在场。崔丙发现老人病倒后,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上了救护车,老人的神智还算清醒,他看到了陪在身边的崔丙,也想到了小儿子现在生活的艰辛,就和儿子说:“爸爸这次可能不行了,我那套房子就给你吧,让两位医生给咱们做个见证。”看到老人的情况,两位医生也应允了,老人见医生点了头才慢慢合上眼睛。但吉人自有天相,崔某因为送救及时,也得以脱险,半个月后出院疗养。老人的身体慢慢好起来,但关于遗嘱的事情却再也没有提过。六年后,老人撒手人寰。因房产继承问题,三个子女诉至法院,崔丙主张依遗嘱自己继承并请两位医生出庭作证,崔甲、崔乙主张依法定继承分割,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适用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官讲法:

  案例中,崔某在危机情况立下的遗嘱在法律上称为口头遗嘱。其订立规则规定在《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对照崔某订立口头遗嘱的过程,似乎没有瑕疵,但为什么人民法院没有依照崔丙的主张判决房屋归崔丙所有呢?

  事实上,崔某的口头遗嘱的有效的,其订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处于危急情况下)和法定构成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么说来,问题就更大了,既然有效,那么人民法院为什么不按照遗嘱进行判决呢?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崔某对口头遗嘱法律规则不完全了解。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后半句找到答案:“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把这一规则用更为平实的话表达出来,就是:我们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使用口头遗嘱这种遗嘱方式,如果危急情况解除了,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则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如同从来没有订立过一样。

  案例中,崔某的口头遗嘱的在订立时,是符合成立要件并且有效的。但后来,崔某病愈出院,其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又自然失效了。

  说到这里,要提几点关于口头遗嘱的建议:第一、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自然失效,所以在使用时要谨慎,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能使用这种遗嘱形式;第二,如需订立口头遗嘱时,一定要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尽快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口头遗嘱。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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