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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关于离婚协议,你该知道的那些事(二)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9:54:17 1221
  案例二:协商一致,离婚协议可以变更或补充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8日,赵倩和张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两人拿着双方父母凑起来的首付,在北京的远郊密云共同贷款购置了一套小平米的房产,每月偿还贷款三千元。

  次年,赵倩生下女儿乐乐,因婆媳矛盾升级,张倩和张明的感情也受到了影响,2012年5月,张明提出离婚,赵倩在几次挽留无果后,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经过协商,两人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赵倩,张明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共同购置的房屋归张明所有,张明给付赵倩房屋折价款40万元。之后,因为赵倩坚持拿不到钱就不办离婚手续,张明只得搬进父母家中,并把共有房屋放到中介联系卖房,但因为张明的要价较高,加上不满五年,交易税金较多,一直无人问津。

  2013年4月,赵倩再次找到张明催要40万元,自觉理亏的张明表示因为房价上涨,自己又提高了售价,所以直到现在房子还没卖出去。当天,为了安抚赵倩,张明写了一份协议,表示除约定的40万元房屋折价款外,待房屋卖出后,另行补偿赵倩20万元。

  直到2014年6月,张明才以17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掉,但拿到房款后,张明只给赵倩的银行卡上打进了40万元,并推说买家还压了一部分房款,要求赵倩先与自己先办离婚手续。查到40万元确实到账,赵倩痛快地和张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后因张明明确拒绝支付另外的20万元,赵倩将张明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明认为其与赵倩离婚时仅备案了第一份离婚协议,后签署的关于20万补偿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补偿的20万元没有依据,根本不能算数”,故不同意支付赵倩这笔钱。

  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张明与赵倩第二次签订的支付20万元补偿款的协议真实有效,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并判决支持了赵倩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如果夫妻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满,那么就不应当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但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对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的,这也是夫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

  本案中,张明和赵倩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并没有立即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而是在之后有补充签订了一份协议,也就是约定由张明补偿赵倩20万元的协议,那么这份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呢?实际上,这份协议也是在张明和赵倩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签订的,因为在签订时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因此这份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张明和赵倩对两人签署的第一份离婚协议的补充。之后虽然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有提及此份协议,但这并不影响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两人仍应当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实际上,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就其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的,这属于夫妻双方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权,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那么,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是否可以就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呢?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法律赋予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任意的处分,即便是在离婚之后,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这些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法的,也同样是会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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