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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关于离婚协议,你该知道的那些事(一)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9:19:17 1720
  案例一: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协议方能生效

  案情简介:

  宋伟和李丽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为工作原因,宋伟和李丽一直分居两个城市,一般只有在周末和节假日的时候才能团聚。2013年1月,李丽无意中发现了宋伟和一位女网友的婚外情,两人大吵了一架,李丽为此昏倒,并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丽已经怀孕三个月,宋伟极力挽回婚姻,但倔强的李丽回以“日后孩子我一个人养”,并坚持和宋伟离婚。

  在深度内疚之中,宋伟和李丽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两人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李丽,宋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为了补偿,在协商财产分配时,宋伟在离婚协议上明确写明婚后两人共同购置的一套98平米的楼房归李丽所有,自己则净身出户。签好离婚协议后,两人约好一周之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期间,通过家人的劝解和宋伟一再地挽留,李丽最终原谅了宋伟,并收起了离婚协议书。但是三个月后,李丽因为意外流产,孩子没能顺利出生。对宋伟的忠诚心存怀疑的李丽不愿再轻易怀孕,宋伟也在李丽的质疑中对婚姻感到厌烦。2014年12月,李丽持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条款分配两人的共有财产。

  庭审中,宋伟同意离婚,但表示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特定情况下书写的,时至今日已经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后来双方已经重归于好,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在两人感情破镜重圆之后,这份离婚协议就失去了效力,之后两人感情再度发生问题,也不应再以之前的离婚协议为依据分割财产,故不同意李丽的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两人的共有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宋伟的答辩意见,并依照《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判决两人共有的房子归李丽所有,李丽给付宋伟房产折抵款50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书是对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协议书成立并生效之后,夫妻双方都应按照签署的协议履行义务。那么,离婚协议书是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呢?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并不受《合同法》调整,因此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般来说,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在双方均签字后成立。但此时,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一般来说,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只有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

  如果签署了离婚协议后,一方反悔了,不想离婚了,并且拒绝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是在法院的诉讼当中反悔,不愿按照协议上的内容分割财产,那么此时,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离婚协议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的夫妻双方当事人都有反悔的权利,法院在诉讼中遇到这种情况,会认定离婚协议不生效,如果双方仍旧同意离婚的,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宋伟在和李丽签署离婚协议时,确是其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事后两人并未就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破镜重圆,在这种情况下,此前的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当事隔一年之后,因其他原因宋伟和李丽的感情再次面临破裂时,李丽是不能以之前的离婚协议为依据要求法院对两人财产进行判决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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