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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隔代是否拥有探视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1:44:35 537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黄某与王某、张某夫妇的儿子王某坤恋爱结婚,婚后生下男孩王某鸣。王某、张某老夫妇对长孙疼爱无比,且共同抚养孩子。2009年12月11日,黄某与王某坤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王某鸣由母亲黄某抚养。王某坤每月给付抚养费。王某鸣随母亲离开王家后,王某夫妇经常到黄某处看望孙子。2011年年初黄某再婚后,发觉由于老人对孩子的溺爱,王某鸣对继父的管教不理不睬,于是找到王某夫妇,向他们请求今后未经她同意不要擅自探望王某鸣。王某夫妇以自己是王某鸣的祖父母,有权利探视孩子为由,不予理睬。2015年,黄某诉至法院,称由于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使得孩子养成很多不良习惯,并且给她新组建的家庭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中止二老对孙子的探望权利。老夫妇俩认为,俩人探望亲孙子是受儿子王某坤的委托并以王某鸣的祖父母身份前去的,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夫妇作为王某鸣的爷爷奶奶,如果黄某没有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节制性地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对他们的行为提出异议,且祖父母的溺爱已经对王某鸣的生活习惯等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至于两位老人说他们是受儿子的委托探望王某鸣,证据不足。法庭最后宣判,王某和张某夫妇俩今后未经王某鸣母亲黄某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王某鸣。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主要看他们是否是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严格地将探视权的主体界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显然过于狭窄,由于我国的现实状况,父母工作繁忙,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抚养孩子,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创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必然要忙于生计,父母亲无法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多数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助一起带孩子,很多孩子都是由老人抚养长大的,老人在抚养孩子方面尽到很大的义务。父母的离异,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拒绝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时有发生,剥夺了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探视权的主体范围虽作了适当扩大,但仍指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本案中王某鸣的爷爷奶奶对孙子疼爱无比,共同抚养了一年多,王某鸣的父母协议离婚时,王某鸣由黄某抚养,黄某系王某鸣直接抚养人,其父亲王某坤作为非抚养方有权行使探视权,王某、张某夫妇显然不属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所以王某老夫妇要看孙子,黄某不提异议,法律不予限制;在王某鸣的母亲提出异议时,且多次探视后均给孩子生活等方面带来不良影响,法院依据法律作出上述判决,亦符合法律规定。

  虽在法律上认定两被告没有探视权,但他们仍然有探视孙子的途径,因为原告的前夫,也就是孩子的生父享有探视权,通过协商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后,他可以把孩子接回家中和二老共享天伦之乐。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3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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