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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离婚后才得知女儿非亲生,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2:48:58 1254
  案情简介:

  2007年黄某与崔某登记结婚。2008年3月女儿黄小某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黄某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崔某同意,双方协议:黄小某归黄某抚养,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坐落于朝阳区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黄某所有,坐落于石景山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崔某所有;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随房归属;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

  2015年5月2日,黄某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黄某仔细观察女儿,觉得黄小某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黄小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小某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黄小某的生理学父亲。黄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黄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黄小某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黄某与黄小某无血缘关系,黄小某不是黄某所生之女,原告黄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后判决黄小某由被告崔某独自抚养,原告黄某不需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黄某与黄小某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黄某也就没有义务再抚养黄小某。换一个角度讲,黄某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女儿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黄小某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法院判决变更黄小某的抚养权,由崔某抚养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起抚养权变更案件中,原告黄某是受害者。当其知道与自己共同生活且抚养7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所受的精神打击与摧残是无法言喻的,本案父母子女关系的错位,主要是由被告崔某造成的,若黄某据此提出赔偿请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崔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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