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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遗产继承 法律与亲情的碰撞(一)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8:05:03 1408
  “遗产继承”,简单的四个字,却酝酿着无数复杂的家庭纠纷。由于继承纠纷引发的矛盾,造成父母与子女关系淡漠,同胞兄弟姐妹对簿公堂,亲情遭受着一次又一次的考验……笔者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的继承纠纷为基础,解析“遗产继承”那些事。

  案例一:继母死亡 继女要求分割生父名下房屋有无依据

  继母死亡,继女却与亲生父亲对簿公堂,要求继承继母的遗产,分割父亲名下的房屋。看起来颇为令人费解的案情,究竟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请看案情回放:

  原告何乙系被告何甲的女儿,何甲与何乙继母张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时年何乙11岁。婚后何甲在**家园购买了一套房屋,全家共同居住。张某于2008年去世,后何乙因病残疾,生活困难,多次请求父亲何甲对张某的遗产予以分割,都遭到父亲的拒绝。何甲认为**家园的楼房系自己单位分房,况且房款是自己将婚前一处房屋及家具卖掉才凑齐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与已故妻子张某的共同财产,从而认为女儿何乙要求分割该房产于法无据。于是,何乙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继母的遗产,并且以自己有疾病为由,要求多分。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原告何乙享有争议房产八分之一的所有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讼的**家园楼房,被告何甲退休前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可系该公司给予何甲的福利分房,但对于分房的具体时间以及具体的福利分配政策,工作人员均不能准确陈述。后经与何甲同时间享受福利分房的同事证实,上述福利分房的具体时间为1992年至1993年左右。对于房产的归属,被告不能证明单位福利分房系给予其个人的分房,且本案争议房产是在何甲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对于被告何甲主张自己尚健在,房产不能被继承的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纳。由于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已故妻子张某遗产为该房产的一半,即仅就二分之一的房产进行分割。按照我国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张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张某法定继承人共有四人:一是丈夫何甲;二是张某与前夫所生子李某;三是继女何乙;四是2010年去世的老母亲刘某。刘某膝下子女一致同意将其份额给张某之子李某。因此,李某得到房产的四分之一,丈夫何甲得到房产的八分之五,继女何乙得到房产的八分之一。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另外,法律并未对符合这一条件的继承人给予照顾的形式有明确规定,原告依据现有情况以在遗产分配中多分的形式要求给予照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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