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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一纸离婚协议引发的纠纷之一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9:47:19 986
  平淡婚姻刚结束 宝贝女儿却奇迹来临

  蒋先生与黎女士于1988年结婚,婚后感情平淡,但是一直未能生育子女,二人多次看求医,时间一天天过去,转眼已经结婚有十个年头,上天依然没有眷顾这对夫妻,面对双方老人的压力,随着二人年纪一天天变大,双方选择了平和的分手,于2008年9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约定这些年来看病求医所欠下的共同债务15万元二人各自分担一半。考虑到黎女士跟着自己这么多年,蒋先生把二人共有的一处房屋也给了黎女士。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二人刚刚协议离婚,黎女士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居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这个从天而降的礼物给了黎女士太大的惊喜,在告知了蒋先生后,双方决定再仔细考虑一下彼此的关系,决定是否复婚。

  为女儿成长考虑 慎重决定复婚

  双方已经结束了多年的夫妻关系,在出现这个问题后彼此也都很纠结,尤其是双方父母的反对,蒋先生是几代单传,蒋先生的母亲一听说是个女儿,便开始犹豫,也动摇了儿子复婚的决心。但是,随着之后女儿的降生,想到活泼可爱的女儿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蒋先生终于在纠结了两年多后,2011年8月,为女儿成长考虑,决定与黎女士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为维持婚姻关系稳定 复婚后变更协议

  复婚后双方都彼此感觉到了这段婚姻关系里微妙的变化,但是也并没有多说什么,还是一如过去一样生活,只是婆婆每次过来冷嘲热讽的语气让黎女士有些心寒。2013年4月蒋先生为缓和夫妻关系,与黎女士约定并签订了协议,约定原共负债务15万元不再各自负担一半,而是由蒋先生全部承担。2013年5月,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的原房屋变更登记到黎女士名下。

  莫名又离婚 协议作何解释

  然而就在2013年11月份,蒋先生却忽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共同债务15万元。失望透顶的黎女士同意离婚,但是就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有不同意见,并且分别向法院提交了两次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蒋先生承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却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申请协议没有效力。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蒋某要求平均分割原房屋及平均分担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经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具体本案中,原房屋在离婚后已经归黎女士所有,相对于复婚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复婚并不导致黎女士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房屋归属黎女士的约定,已经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婚后的房屋变更登记属于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因此该房屋属于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蒋先生无权分割。

  复婚后双方债务约定的效力。离婚时二人关于对共负债务15万元约定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复婚后二人各自负担的债务并不转化为共同债务,复婚后双方又对债务做出约定为由蒋先生一人承担,时对原债务承担做出新的约定,与离婚时做出的债务承担约定均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之前约定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仍属于原来离婚协议的内容,此协议的效力无关是否公平的影响。夫妻间财产分割协议的做出,更多是基于双方共同生活所产生的感情因素,这种带伦理性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属于夫妻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认定有效。因此,蒋某要求平均分割原房屋及平均分担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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