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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婚内扶养的情法纠葛(三)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3:46:11 1366
  案例三:

  作为90后的李立与沈灿经过自由恋爱后即将走入婚姻殿堂,因从新闻、影视、媒体中听闻太多夫妻双方因财产问题而最终分崩离析、形同陌路的例子,为了吸取前车之鉴,二人决定在结婚伊始就“明算账”:二人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二人也是独立核算收支,共同生活的同时保持财产各自独立。

  李立是一名安全工程师,沈灿则是一名会计,二人婚后生活本来十分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李立在下工地视察工地安全时吊车吊带突然断裂,李立被脱落的吊物砸成重伤。从医院醒来后,李立就发现自己的腿脚不听使唤,被医生告知其终生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李立被认定为工伤,但赔偿款迟迟未到位,李立个人所有积蓄难以应对高额治疗、护理费用。于是,李立向妻子沈灿求助。然而,沈灿已经嫌弃身残的丈夫,准备向法院请求离婚。在象征性的付过一两个月的护理费后,李立就收到了沈灿请求离婚的传票。虽然经法院调解两人没有离婚,但沈灿再也没有探望过李立,也再没有付过任何费用。伤心之余,李立想起了用法律的武器来提醒妻子履行互相扶持的义务。

  于是李立诉至法院要求沈灿给付扶养费每月两千元。沈灿却抗辩二人曾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拿出了两人的协议加以证明。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最终判决沈灿每月支付李立一千八百元扶养费。

  法官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如丈夫有住房的,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供其居住。再如,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也是扶养义务的体现。

  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而法律关于扶养义务的规定并未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即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现实中,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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