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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婚内扶养的情法纠葛(二)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0:19:43 840
  案例二:

  芸芸心里有个阴影,那就是她在年幼时曾患过抑郁病。虽然经过治疗,已恢复与正常人无异,但芸芸心里还是不踏实。大学期间,芸芸结识了阳光开朗的阿龙,毕业后两人很快结婚了。芸芸于婚后次年顺利产下一女,这本该是件高兴的事儿,但阿龙的父母却深深的不满。老两口来自农村,一直认为男孩子才能传宗接代。在探知芸芸不愿意再怀孕生子后,老两口总是对其冷嘲热讽,对芸芸和其女儿态度很差。

  坐月子期间,芸芸就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加之阿龙父母时不时的“指责”,芸芸一度想要自杀。2012年在医院检查时,芸芸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开始,阿龙还对芸芸关怀备至,积极敦促芸芸吃药看医生。随着芸芸长久治疗不见好转,又被父母灌输芸芸脾气差、不孝顺的观念,加之阿龙失去升职机会性格大变,经常酗酒并打骂芸芸,造成芸芸媛重复发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芸芸生病后,阿龙就开始与芸芸分居,拒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未支付任何生活费和医药费。

  芸芸因精神病失去工作,现在生活不能自理,而其父母早已退休,随着女儿病情的加重,家中已负担不起高额的医药费。在一次法律咨询后,芸芸的父母得知小莲可以向阿龙主张扶养费。于是,老两口向法院起诉了。然而阿龙却认为芸芸的抑郁症属于复发症,与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无关;且芸芸向其隐瞒了其从小患有精神的事实,两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他完全不应担负任何扶养义务。

  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阿龙无效婚姻的主张,结合阿龙收入情况及其生活开支、抚养子女等情况,酌情判处阿龙在其与芸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芸芸扶养费一千三百元。

  法官析法:

  《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同时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这说明,对一方或双方为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否是无效婚姻,应以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该患者是否在发病期为衡量标准。因为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所进行的婚姻登记的行为也应为无效,法院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相反,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该病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其婚姻属于有效婚姻。芸芸虽然在婚前患有精神病,但是其在结婚时已经治愈,两人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

  虽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视为感情已破裂。然而两人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芸芸的病症属于始发症还是复发症,无论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均不能成为阿龙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定理由。芸芸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阿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劳动能力,工资水平不差,应当履行扶养义务。

  若阿龙仍拒不支付小莲的医药费,芸芸还可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主张分割其与阿龙的婚内共同财产,以负担巨额医疗费。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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