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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婚前出资买房登女婿名,法院认定系对女儿赠与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4:37:58 441
  案情回放:

  原告肖先生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23日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甚至报警。2009年底,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还多次前往原告单位及原告父母家中无理取闹,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原告父母身心遭受极大创伤。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北京市顺义区某房屋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适当补偿。

  被告聂女士辩称:同意离婚,但不认可原告起诉的理由,矛盾是原、被告双方造成的。涉诉房屋虽是以被告名义购买,但实际出资人是被告父母。当时将房登记在原告名下,是因为原告有稳定工作可以办理贷款,被告没工作不能贷款,另外,按照传统,原被告二人结婚房子写原告的名字说起来更好听一些。婚后,被告父母又出资16万元帮原被告还清房贷。故被告认为,涉诉房屋产权人应为被告父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5日,肖先生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肖先生购买涉诉房产,房屋总价36万元。当日,聂女士的父母支付首付款15万元,张某为原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2007年1月10日,原告将涉诉房屋抵押至某银行,贷款21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偿还贷款2311.86元。原、被告双方结婚前,肖先生共偿还贷款本金15953.6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本金5269.58元。2008年5月21日,由被告父母出资16万元,原被告出资29160.72元,将房屋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

  庭审中,肖先生承认聂女士父母出资31万元,但认为该款项应为肖先生向被告父母的借款。只是至今尚未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肖先生与被告聂女士离婚;涉诉的顺义某房屋归被告聂女士所有,被告聂女士给付原告肖先生房产折款110562元。

  法官讲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父母为肖先生、聂女士购买涉诉房屋出资,虽未将上述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但也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所以仍属于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故被告父母出资的15万元应当视为对聂女士个人的赠与。原告肖先生与被告聂女士登记结婚后,被告出资16万元的行为仍应当依据之前的在先行为,认定系对聂女士个人的赠与。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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