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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再婚老年人财产权益保障难题如何解?(三)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4:40:02 1617
  案例三

  张伟与李娟系再婚老年夫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1999年5月,双方婚前,张伟即在来广营乡拥有一处院落。1999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张伟婚前房屋内。2008年,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进行拆迁,张伟之子张健代表张伟及李娟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取得拆迁款100余万元。同时,二人因拆迁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2008年7月,张伟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北苑家园一处房屋,房款由张健出资,登记的所有权人系张伟。

  2011年时,张健将张伟、李娟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北苑家园房屋归其与张伟、李娟共同共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健诉讼请求。同年,张伟诉至本院,要求与李娟离婚,李娟认为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是张伟的儿子一直在干预,张伟婚前房屋拆迁考虑到其份额,故拆迁款其也应当有份,要求分割拆迁款,张伟表示拆迁款已在购房及装修时使用完毕,且属于张伟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法院释明,双方均未提交拆迁协议等材料,拆迁款现所剩余额情况难以核实,故对于李娟要求分割拆迁款之要求难以支持。

法官提示

  老年人再婚时一般都与前配偶育有子女,且多已成年,再婚后新组建的家庭成员较多、关系复杂、利益交错,甚至形成“派别”,各怀私心。在家庭成员之间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再婚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如涉及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的再婚老年人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因安置房和拆迁款的分配发生争议,一方为保障自己的子女获得更大的利益,可能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或隐匿拆迁补偿款,使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建议努力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贴近老年人生活、了解老年人情况的优势,引导老年人树立正确的“再婚观”, 同时引导子女认识到,老年再婚有利于减少社会和家庭负担,也有利于老年人安度晚年,所以应当尊重父母的选择,不要过多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各级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等要努力为再婚老年人提供政策支持和维权服务,为老年人创造更多的沟通交流渠道和矛盾化解渠道。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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