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妻告夫索要扶养费 法院判决未支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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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告夫索要扶养费 法院判决未支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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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现年44岁的李女士与王先生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女儿现已成年。自2010年初,李女士与王先生开始分居。2012年李女士曾以自己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给付扶养费,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先生每月给付李女士300元扶养费。现李女士再次起诉,称因物价飞涨,300元的扶养费已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且因其总是头晕,无法外出工作,故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给付扶养费的数额每月增加2700元。
王先生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答辩称:李女士有劳动能力,可以外出工作;且夫妻间扶助义务是相互的,李女士并未对我尽到扶助义务,因此我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审理中,李女士主张其患有疾病,无法工作,并提供病历本及北京市门诊收费单据予以证明,王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称李女士经常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状况良好。法院查明王先生每年收入约8万元。因李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患病无法工作,一审法院根据李女士的年龄及身体状况,认定其具备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并不属于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情况,且自李女士上次提起扶养费诉讼至今时间较短,物价水平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于李女士要求每月增加2700元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女士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自己确无劳动能力,并认为一审法院对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理解有误。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士未能举证其具备需要扶养的情形,相反其本人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支付其生活费用。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相生,夫妻间的扶养关系也是一样。但是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它的履行以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限。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结合本案,根据李女士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其具备劳动能力,并不属于“需要扶养”的几种情形之一,因此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请求。另外,即便是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也要有能力扶养,否则法院依然不会支持索要扶养费的请求。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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