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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农村妇女,请勇敢对家庭暴力说“不”!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2:46:14 1575
  随着今年国际妇女节的到来,妇女维权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据密云县太师屯法庭法官介绍,在2012年受理的案件中,近60%都是农村妇女的离婚案件,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了家庭出现暴力的情况。法官建议,广大农村妇女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要因为传统观念束缚总是能忍就忍,要勇敢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老夫妻家暴五年未声张 

  刘老太和王老汉结婚40余年,因为家庭矛盾,自2007年起,两人从口角之争演变成王老汉经常无端就对刘老太拳打脚踢。由于村里家家户户间关系较近,平时哪家的风吹草动村民也都爱在街头巷尾议论,刘老太认为这是家里的私事,害怕声张后会人尽皆知,就一直忍气吞声的过着日子。2012年初,两人再次发生矛盾,王老汉出手较狠,造成刘老太右侧锁骨骨折、面部烫伤等伤势。刘老太被送至医院,这才捅破了家中一直充斥着家庭暴力的这层窗户纸。经法医鉴定,刘老太损伤程度属轻伤,王老汉也在随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早已心灰意冷的刘老太病愈后鼓足勇气到密云法院起诉与王老汉离婚。法院最终支持了刘老太离婚的诉讼请求。

  分析:多因素导致农村妇女不敢说“不”

  虽然近几年来加大了农村普法宣传力度,但是农村法盲、文盲的大量存在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夫权社会在农村仍然有广阔的市场。不少农村家庭的丈夫认为“暴力、强权”是表现自己男性气概、展示自己在家庭中地位甚至是发泄不满的一种方式,他们并不认为自己的“暴力”手段是一种违法行为。

  相应的,大部分家中存在暴力情况的农村妇女缺乏权利意识,不会主动寻求保护,并且多持有类似刘老太的思想认识,发生家庭暴力时,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不愿意声张。久而久之对家庭关系以及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甚至子女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由于农村“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思想较重,一些农村妇女甚至认为一定的家庭暴力是正常生活现象,丈夫并没有错误。这些妇女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生活,觉得忍一忍就能过去,除非伤势较为严重或者丈夫出现了婚外恋等让人无法忍受的情况时,才会想到保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较有隐蔽性,并不被外人所知,女方即使以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可能无法进行举证;有些情况下虽然家里的一些亲戚对此事有所了解,但由于农村家庭成员生活区域较为集中,出于对家庭和睦、对维系亲情的考虑以及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对于暴力的情况家庭其他成员也可能不愿作证。

  还有一些农村妇女虽然因为家庭暴力有过起诉离婚的想法,但是由于“男主外女主内”,自己经济不独立,并出于法律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户口、年限等限制的考虑,认为自己在离婚后可能会“净身出户”甚至无家可归,因此只得忍气吞声,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

  建议:家庭暴力不是“私事”,该出手时就出手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已将家庭暴力明确列为了违法行为,并且也是离婚的事由之一,广大农村妇女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应勇敢说“不”,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面对家庭暴力时,作为弱势一方的女性应当注意留存“被家暴”的证据,如报警记录、伤势诊断、医疗证明,相应图片资料等等;同时也要积极做通家人的工作,发生家庭暴力情况时,家庭成员能够出面调解或者支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起诉离婚时,可以做出证明。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由于家庭暴力选择起诉离婚时,妇女可根据家庭的财产以及对方的过错情况,要求男方进行赔偿。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农村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健全农村妇女的帮扶维权机制;加大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树立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经济独立意识,不仅保障农村妇女在遇到家庭暴力情况时可以及时寻求帮助、依法维权、化解矛盾,更保障遭受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农村妇女,能够从经济上和心理上独立自如的面对生活。

  延伸:遭遇“冷暴力” 说“不”口难开

  小兰和小李夫妻两人结婚二十年一直同住在一个屋檐下,但从2010年起两人见面就像陌生人一般。原来2010年时,因为家庭矛盾小李曾起诉离婚,妻子小兰害怕离婚给孩子带来恶劣影响就没同意,最后在法院调解下两人和好。但是回家之后,两人之间彻底没有了共同语言。两人分住在同一个小院的东西两套房屋,每次见面就像陌生人一样连声招呼都不打。吃饭时也是自己做自己吃,在这近两年的时间里两人连话都没说上几句。期间小兰多次想找丈夫谈谈,缓和一下关系,但是却遭到丈夫冷眼相待,而这种沉默也给两人的孩子造成了很大心理压力。因此,小兰最终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丈夫小李对此没有任何异议,法院最终调解小兰和小李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漠视、性暴力、经济约束等精神以及心理上的冷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法律中并未进行明确界定,并且现行规定还要求暴力需“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因此以“冷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妇女往往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现实中,冷暴力现象在农村家庭中也已屡见不鲜。作为一种隐性的精神暴力形式,冷暴力对婚姻家庭的伤害甚至比肉体的暴力更大、更具有破坏力。

  由于农村家庭多是男方在外务工,夫妻沟通也较少,这种情况下,男方生活阅历相对“丰富”,女方生活较为单纯,由于“被冷落”,“代沟”甚至男方的“移情别恋”,女性一方往往成为了冷暴力的受害者,在这之中,有些女性认为照顾好家庭是自己分内之事,对“冷暴力”忍一忍日子凑合就过得去,从未想过寻求帮助;有些女性无法忍受冷暴力带来的煎熬,起诉离婚时却发现并没有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

  由于现阶段立法上的缺失,家庭“冷暴力”这种并非肉体伤害的案件处于一种无法认定的局面。对于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法院也很难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使离婚,受害一方也无法像在“拳脚暴力”案件中一样获得一定的精神赔偿。可以说,“冷暴力”的出现以及法律的滞后性,让人暂时无法勇敢说“不”。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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