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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捍卫生育的权利(二)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3:37:26 1734
  对通奸、姘居私生的子女 可要求亲子鉴定

案情介绍:

  董先生与齐女士婚后生育一子。从孩子出生以来,董先生和他的父母就一直觉得儿子与他们家人长得不像,但是也没多想。夫妻两人分居两地,在儿子长到5岁时(此时董先生已经42岁),董先生有一次去齐女士处探亲,偶然听别人议论自己的妻子与张先生(齐女士的同事)有不正当的关系,他们在董先生不在时就住在一起,还说自己的儿子与张先生长得很像。董先生悄悄去齐女士单位看了一下,发现儿子确实与张先生有几分相像。董先生回家就此事询问齐女士,在董先生的再三逼问下,朱女士承认她与张先生同居,但是不承认儿子的父亲是张先生。于是,董先生要求去做亲子鉴定,齐女士不同意,她认为这样会对儿子造成伤害。2011年10月,董先生来到法院请求确认与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董先生提供了齐女士承认自己与张先生同居的录音证据,并且提出他与齐女士的血型均为O型,而儿子的血型为A型,同时要求对儿子进行亲子鉴定,但是齐女士不同意进行鉴定。法官向齐女士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齐女士认可了与张先生存在不正当关系,但仍然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且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儿子与董先生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董先生与其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董先生拿到法院的判决后,又将齐女士和张先生诉至法院,称张先生与齐女士长期同居在一起,而且自己年龄已大,又做过绝育手术无法再生育了,齐女士和张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配偶权和生育权,要求二人赔偿自己5年来对儿子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并赔偿自己由此遭受的精神损害费10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准予自己与齐女士离婚。齐女士也同意与董先生离婚,但是不同意对董先生进行赔偿。张先生认为即使法院认定董先生与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但也不能就此认定自己就是二人儿子的父亲,也不同意董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在巨大的压力之下,齐女士决定对儿子与董先生和张先生的关系进行亲子鉴定,董先生和张先生都对此表示同意,经过鉴定,这个孩子是张先生与齐女士所生,与董先生无任何血缘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董先生与齐女士离婚;齐女士与张先生长期同居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故齐女士因此赔偿董先生精神损害费2万元;对于董先生3年间支付的儿子抚育费用的支出,张先生应赔偿给董先生5万元。

法官讲法:

  这个案件中包含了两个诉讼。

  关于董先生请求确认与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法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判决。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在审理过程中,董先生提供了齐女士承认自己与张先生长期同居的录音证据,也提出了血型排除的问题,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董先生的主张。齐女士无法提供儿子与董先生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在法官释明后仍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因此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支持董先生的主张,作出确认董先生与其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

  关于董先生的第二次诉讼,法院认为齐女士作为有配偶的已婚人,与张先生长期同居,违背了我国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关于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董先生以此为由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法院准许;齐女士与张先生长期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同居行为,给董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据此规定,法院判决齐女士应当就此承担对董先生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本次诉讼中,根据亲子鉴定的结果,孩子确实为朱女士与张先生所生,与董先生无血缘关系,因此董先生对孩子不具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那么董先生5年来对孩子支付的抚养费用,张先生应当进行赔偿。对于董先生提出有关损害生育权的赔偿请求,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支持,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通奸是有配偶的人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保持婚外性关系的行为。姘居是有配偶的人长期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同居的行为。目前,社会上存在通奸、姘居私生子女的现象,这种行为对夫妻生育权的侵害也是很严重的,尤其是在无过错方和私生的子女有很深的感情的情况下,对于无过错方的打击是巨大的。对于这种损害是否应当赔偿,怎么赔偿,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这样情况下,权利受到损害应当怎么办,现给大家几点提示:

  1.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有可能与别人通奸、姘居私生子女的情况,另一方可提出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这些特性使其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有数据显示,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把该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2.可要求赔偿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经过亲子鉴定或者法院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受害方对私生子女不具有任何抚养义务,受害方可要求另一方和第三人赔偿自己对私生子女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

  3.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虽然法律对于这样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否应当进行赔偿的问题没有规定,但是受害方可以在与过错方进行离婚的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个损害赔偿的依据上述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只能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由受害方向自己的配偶提出。

  4.夫妻之间应当互负忠实义务。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每个步入婚姻的人应当做到的。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基于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其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双方在性生活上的忠贞不二。因此,每个步入婚姻殿堂的人都应当约束自己,共同构建幸福、圆满的家庭,不给家人和孩子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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