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合作单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热点解读

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捍卫生育的权利(一)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4:38:26 192
  “家应该有个孩子”是社会主流文化肯定的一种生活常规。在1+1=3的核心家庭结构中,孩子被视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现代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 以及西方社会比较时髦的“丁克家庭”的影响,传统的家庭观念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尤其是在我国的大城市。 “丁克家庭”是从西方语言“DINK”音译过来的,DINK是Double Income No Kids的缩写,意思为两人挣工资(希望终身)不要孩子的家庭, 是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新型的家庭模式,在我国代表终身不想生育孩子的家庭。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4.02亿户,平均每个家庭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了0.34人。家庭规模正在缩小,除了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这个因素以外,城市中出现的丁克家庭、“无子族”已非个别现象。据统计,北京市育龄男女中有10%选择不要小孩,广州、上海、北京等大中城市已有60万个丁克家庭。

  最近正在热播的电视剧《夫妻那些事》正是反映了这个问题。林君为了自己的事业迟迟不要孩子,从而和丈夫唐鹏、公婆产生矛盾,那依背着丈夫老王做了流产手术,导致夫妻离婚。虽然两对夫妻最终的结局很美好,但是其中夫妻双方之间因为生育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都淋漓尽致的展现出来,也把生育权这个很少有人注意过的权利摆在观众面前,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议论。

  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最初都是从夫妻有计划生育义务的角度来确认的生育权,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上从权利的角度确认了妇女的生育权。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别是其中的第17条,全面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在这些法律明确生育权后,很多单行法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从不同的角度对生育制度进行了规定。随着夫妻之间因为生育权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这其中更是对生育权进行了具体并且操作性很强的规定。

  虽然法律将生育的权利赋予了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民,其间没有性别的差异,但是由于生理上的差异,男性生育的权利和意愿必须通过女性才能实现。近些年来,由于现代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职业竞争的压力和抚养孩子成本的提高,使得夫妻在是否生育子女、生育的时间和生育的方式等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方在行使自己的生育权时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甚至侵害到对方生育的权利。

  夫妻间侵害生育权的典型形式有三种:(1)拒绝生育(如“丁克家庭”或者夫妻一方拒绝履行生育义务);(2)通奸、姘居私生子女;(3)采用人工授精技术生育子女。在此,我选取了几个案例让大家能够深入的了解这三种行为,并且给大家一些提示,使大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生育的权利。

        夫妻一方拒绝生育 可解除婚姻关系

案情介绍:

  朱女士与胡先生婚后几年未生育子女,由于周围人的议论和年迈父母的催促,胡先生去医院进行了检查,经过权威医院的鉴定证明自己有生育能力,就要求妻子进行检查,结果朱女士告诉他自己不愿意生孩子,想成为“丁克家庭”,所以婚后悄悄采取避孕措施。胡先生对此非常生气,但也不愿破坏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想办法慢慢做妻子的工作。不久以后,朱女士意外怀孕,在未得到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为此,夫妻双方多次发生纠纷,朱女士与胡先生父母的关系也变得非常冷淡,经常吵架。2011年11月,胡先生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与妻子朱女士离婚,同时认为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朱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受理案件后,法官就胡先生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胡先生称只要妻子同意为其生育子女就不要求离婚,可是朱女士不同意生孩子,称自己的工作正在上升期,而且自己理想的家庭状态就是丁克家庭,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胡先生与朱女士离婚,但是驳回了胡先生就妻子侵犯生育权的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婚姻关系是靠夫妻双方的感情来维系的,胡先生与朱女士因为生育子女的问题产生了家庭矛盾,且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胡先生要求生育子女的权利将会受到侵害,因此,法院准许二人离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朱女士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胡先生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这两种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胡先生就朱女士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的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加快了,工作压力变大了,生活成本增长了,年轻人的思想也开放了,很多人不想在成为“房奴”、“车奴”之后,又变成“孩奴”,他们认为有了孩子,生活质量急剧下降,本案就非常具有代表性。根据本案的情况,法官想从以下几点给大家一些提示,尽量减少类似的纠纷,同时也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1.在结婚前双方最好能够就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达成合意。人在谈论结婚这件事情的时候,在心里会对未来的生活有一定的规划,那么是否生育子女这个问题也应该出现在未来的蓝图之中。如果在婚前能够就此问题达成一个初步的意见,那么就减少了双方在婚后发生矛盾的机率。

  2.夫妻双方在行使生育权时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即使双方在婚前就此问题达成合意,也有可能婚后一方改变初衷,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夫妻一方无法生育或者生育有危险,又或者双方对于什么时间是合适的生育时间想法也不一样,总之,在双方就生育子女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要彼此尊重,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婚姻关系存续会导致一方生育意愿无法实现,可以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3.广大的女性朋友不要采取与朱女士类似的行为,即使法律规定不会支持男性要求赔偿的请求,但是对男性的伤害确实存在,女性因此也会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这种两败俱伤的事情还是不要让它发生。

  4.因为生理原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在生育子女的过程中妻子承受着比丈夫更大的负担和风险,从孕期的培育、生产过程到母乳喂养都要由她们独自承担其中的艰辛,而且妻子因为生育在身体健康、事业和精力上都要有极大的付出,放弃了许多个人的利益,所以丈夫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该给予妻子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为妻子的身体和心理减压。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