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子女抚养系列一:当庭拒作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生父”抚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6: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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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系列一:当庭拒作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生父”抚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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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小某认为生父王某不给付抚养费,将其诉至法院。王某否认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并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王小某抚养费260元。
王小某诉称,2000年起,王某与他的母亲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2001年他出生后,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于是,他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一次性给付从出生到18岁的全部抚养费。王某则否认他与王小某存在血缘关系,但承认与王小某的母亲赵某发生过关系。他表示,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后赵某怀孕。王某给赵某钱让其流产时,她称孩子与他无关,并生下王小某。法庭审理查明,王小某出生前后,其母亲赵某曾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控告被告王某对其实施强奸行为,未予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小某提出与王某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但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
法院认为,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如果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王某既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王小某间不具有亲子关系,故此推定,王小某与王某间存在亲子关系。
法官讲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王某虽否认其与王小某存在亲子关系,但其拒绝作亲子鉴定,并且未提供相应的反证,故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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