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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1:56:39 1255
  案情回放: 

  王先生与周女士准备协议离婚,对于王先生1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发生分歧。两人结婚后一直没有买房,王先生的公积金也从来没有支取过。王先生认为,公积金还没与拿到手,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周女士不同意。

法官讲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1条第2款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本案中, 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分割。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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