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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老年财产 说不清理还乱的纷争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9:23:04 1304
  都说人过五十知天命,六十已是耳顺。年过六十本应是含饴弄孙颐养天年的时候,但从法院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近年来,老年人因为财产纠纷诉诸法律的事却屡有耳闻,起因和结果各不相同,但伤害的无疑都是人生最珍贵的东西——感情。

             养儿不防老 为赡养父子对薄公堂

  林老汉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家里有三个儿子。一转眼儿子长大了,也都要成家立业了,林老汉考虑再三,请来族里的长辈,当着三个儿子分了家,房子、财产全部均分给了三个儿子。分家协议中约定林老汉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每家住三个月,医药费由三个儿子均摊。都说养儿防老,林老汉觉得自己有三个儿子,晚年生活肯定错不了。刚开始,儿子都很孝顺,抢着要接父亲去自己家住,但没过多久,林老汉和小儿子就开始有矛盾了,小儿子认为父亲太挑剔,林老汉觉得儿子不关心自己。再后来,轮到林安赡养的时候,他也总是借故不去接或者晚接林老汉。看到弟弟总是这样不履行赡养义务,两个哥哥心里不平衡了。于是,林老汉就成一个皮球,被三个儿子踢来踢去,到最后,林老汉居然无处可住,被迫寄居在村委会。忍无可忍的林老汉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儿媳是外人 婆婆讨要儿子遗产

  孙老太早年丧夫,一直和独生儿子孙明相依为命。好不容易把儿子拉扯大,娶了媳妇,孙老太觉得自己终于把该办的事都办完了,剩下的时间就该享儿子的清福了。说起来孙明还是很争气,经过努力当上了人民警察,而且还给自己养了个大孙子。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孙明在一起外出执行任务途中,发生车祸不幸身亡。孙明走得突然,没有留下一句遗言。孙明去世之后,孙老太和儿媳、孙子一直住在孙明留下的一套两居室里。两年过去了,孙老太的儿媳经人介绍准备与他人再婚,可孙老太不干了,孙老太认为房子是儿子好不容易攒钱买的、自己当时也给添了不少钱,儿媳是外人,要走也行,房子和孙子都得留下。儿媳认为这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属于自己,为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黄昏恋隔心 花甲再婚财产难分

  李大爷今年72岁,是离休多年的老干部,20年前,他的老伴因病去世,李大爷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地将两个儿女抚养成人。2000年,在朋友撮合下,李大爷与丧偶多年的刘大妈再婚。结婚初期,刘大妈与李大爷的子女相处得还算不错,但时间长了,由于各自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等等的差异,双方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刘大妈和李大爷的感情原本还可以,但由于子女的关系,李大爷的感情天平渐渐地也发生了倾斜。2008年1月初,因子女与刘大妈实在难以相处,李大爷提出与刘大妈离婚,并多次到老年法律事务所咨询离婚事宜。但刘大妈坚决要求分得财产后才同意离婚,并以死相威胁。李大爷无可奈何,整天在家长吁短叹。

             落叶归根 回乡买宅院法律不支持

  张大爷年轻的时候离家外出求学,经过自己的努力奋斗,终于站住了脚跟,在城里安家、立业、结婚、生子。一转眼张大爷已经60岁,虽然在城里住着宽敞明亮的大楼房,孩子也孝顺,可张大爷就是不开心。孩子琢磨了半天,终于想明白了,原来张大爷是想家了。他怀念以前的老邻居、怀念村里没有污染的空气和干净的小河,怀念那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田园生活。孝顺的孩子为了圆老人落叶归根的愿望,在老家给张大爷买了一处宅院。张大爷在村里住得很舒服,可没过几年,麻烦事儿却来了。原来村里要进行旧村改造涉及房屋拆迁,拆迁就有补偿,于是以前的房主找上门来,以宅基地不能买卖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并将张大爷告上了法庭。张大爷很不服气,卖房协议白纸黑字写得那么清楚,怎么能说翻脸就翻脸呢?

  法官讲法:

  1.养儿不防老 钱得自己拿着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事实上,不养儿的父母少,不养父母的子女多。许多老年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有时出于避免子女纠纷和出于为子女避税的原因,而将身边财产提前处分,将房产提前过户。之后若与子女发生矛盾时,自身权益无法保护。比如林老汉,把毕生的积蓄和房子统统给了孩子,到头来却连一个栖生之地都没有。当然,林老汉诉诸法院,法院自然会还其一个公道,然而在法院的判决之后,还有执行问题。儿子如果心不存孝,那么再好的判决又能如何?所以法官在面对越来越多的赡养案件时,想给老人们提个醒,别那么早就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分割了,可以事先立下书面遗嘱,但钱,还是自己先拿着踏实。

  2. 儿媳改嫁,遗产也有她一份

  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孙老太的心情能够理解,但她的意见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律规定其实很明白,房子是属于孙明和儿媳共同所有的,虽然这其中孙老太也赞助了不少钱,但只要房产证上写的是孙明的名字,那这房子就归人家夫妻俩。孙明去世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先归儿媳,剩下的一半才能由孙老太、儿媳和孙子共同继承。

  当然如果孙老太的确没有别的住房,也没有人赡养,法官也会酌情予以考虑,或适当多分一定份额。

  3. 婚前财产公证,幸福生活的保证

  随着社会的老龄化,单身老人日趋增多。有许多老年人为了排解孤寂或者其他原因,选择了再婚。这本是一种社会进步现象。但是,有一些老人再婚的目的是为给子女腾房子或者是为子女减轻经济负担,所以找个老伴就草草结婚。还有的再婚老人认为都这么大岁数了,还互相了解啥?所以也草草结婚。这种草率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极易使再婚的双方产生矛盾,最后不得不分手。由于再婚的双方在婚前对财产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离婚分割财产时各持己见,甚至发生激烈冲突。李大爷和刘大妈正是这种情况,因为财产问题,原本尚可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为此,法官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除了应慎重选择配偶外,最好的方法是在再婚前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或者通过遗嘱方式一方面为再婚配偶设立一个居住权,另一方面可将自己的遗产归由直系亲属继承。财产公证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的确认,对于那种再婚时间不长就离异的老人的财产分割是有好处的,它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矛盾。这种再婚前对财产的公证从法律上讲也绝不会剥夺因一方故去其配偶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4.城里人买农村房,法律说不

  宅基地是指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组织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宅基地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重要的形式。依照宪法,《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宅基地由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严禁流转的,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以转让,但它可以随着房屋一同转让。但是,对于村民把房子卖给谁,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如果村民自愿将其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这种转让法律允许,但如果转让的对象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这种转让实际就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不允许的。张大爷虽然老家在乡下,可早就在城市里生活、工作,是标准的“城里人”,所以张大爷买的乡下房,虽然当时是双方都同意的,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即使诉诸法院,也只能败诉。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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