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遗嘱确认无效后,子女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相关事项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9: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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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确认无效后,子女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相关事项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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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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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丧偶的张某有一子二女。2008年10月,张某突发心脏病住进医院,住院期间,张某的儿子很少来医院看望,有两个女儿轮流照顾。因当时张某生命垂危,便将两个女儿叫到床边,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立遗嘱时旁边有医院的医护人员4人在场见证。后来经过张某两个女儿精心照料,张某转危为安,并出院。2009年4月,张某再次心脏病复发,还未来得及到医院治疗,便去世了。在分割遗产时,张某的两个女儿与张某的儿子发生争执,双方遂诉至法院。
法官讲法:
本案中,首先依据《继承法》第17条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张某在病危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4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所以该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完备,即张某如果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对其遗产应当按照口头遗嘱办理。
其次,张某经过抢救后痊愈出院,说明危急情况已经不存在,其可以用书面,录音等形式再立遗嘱,但张某并未这样做。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办理。依据《继承法》第27条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由张某的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至于继承的份额,应视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来确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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