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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父母为子女所购婚房若无明示赠与双方则属个人财产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3:22:26 1378
  案情回放:

  王某之父母1998年为其购买一处两室一厅住房,1999年王某与贺某结婚时即住用该房。2004年7月王某要求与贺某离婚,贺某提出要求分割该房。

  经审理,法院对于贺某的该项请求没有支持。

法官讲法:

  该案的关键是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可以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女方就不能参与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示,如果父母所购房屋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二人的,该房屋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二人的,即为个人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分。《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按此规定,父母为孩子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结婚前或结婚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应以书面形式),那么,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该房都始终是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是不能参与分割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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