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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因个人损害赔偿所贷款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2:14:02 1039
  案情回放:

  王某诉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贷款,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因无钱治伤和赔款,向银行贷款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自已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某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个人事故责任贷款,所贷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讲法:

  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所以,本案王某在受伤无钱治疗的情况下而贷款治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之所以说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是因为它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王某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王某而非李某,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王某主张,无权向李某主张,所以该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如果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受害人应该就享有向李某索赔的权利,但这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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