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因继承占有财产 无义务支付折旧费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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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占有财产 无义务支付折旧费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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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小区居民李某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刘某曾经是好朋
友。2005年,刘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因家在外地,就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新买的价值昂贵的笔记本电脑寄存在李某家中,并且允许李某使用。
2006年,李某因心脏病突发,医治无效,猝然去世。其妻子闫某继承了丈夫的财产,但是她并不知道该笔记本电脑是其丈夫的朋友刘某寄存在其家中的。在李某死亡一年后,闫某再嫁。并将该电脑带走。
2008年,刘某刑满释放,发现其好友李某已经去世,寄存在李某家中的电脑已经被李某的妻子闫某带走,于是,想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讨回自己的电脑,和对该电脑磨损的费用。
法官讲法:
本案中闫某并不是该台电脑的所有权人。闫某之所以占有该台电脑是因合法继承而取得。由于其并不知道该台电脑是其前夫李某代人保管的,所以闫某是善意占有人。所谓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误信其有占有的权利。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可以取回自己的电脑,但其无权要求善意占有人闫某支付电脑的折旧费。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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