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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女抢父车替父还债 父告女还获得支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4:41:02 617
  原告大刘与被告小刘系父女关系,原籍安徽省。大刘与小刘母亲赵某于2006年经安徽省某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此后大刘离开安徽省,先后到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打工,再婚后在顺义区生活至今。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审理小刘父母离婚纠纷时,因赵某下落不明,故经公告程序判决小刘父母离婚,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处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判决后赵某才得知此事,而此时大刘已离开当地,导致小刘和母亲在众多债权人中成了众矢之的。为了解决巨额债务的承担问题,小刘和母亲从安徽一路寻找大刘到北京,最终在顺义区找到了大刘。

  2008年3月,小刘与丈夫沈某、母亲赵某在老乡的带领下来到大刘居住处,将大刘所有的一辆农用三轮车开走。因该车系大刘再婚后购买,是其用于收卖废品的劳动工具,故大刘到法院起诉小刘、沈某、赵某返还农用三轮车。

  审理中,三被告表示,他们是经过大刘的允许才将农用三轮车开走的,目的是代替大刘偿还债务,但大刘予以否认,且三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刘还表示,大刘的农用三轮车已经被作为废品处理,共获利3000元,且该3000元已经偿还大刘所欠债务,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三被告将农用三轮车返还给大刘。

  法官讲法:

  原告确实对他人负有债务,但债权是相对权,其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对债权人不负有履行义务。所以,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前妻、女儿、女婿,对于原告所负之债务既无履行义务,又无履行权利,所谓“父债女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三被告称抢车替原告还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因本案诉讼标的物系原告与前妻离婚后购买,原告支付了相应对价,合法享有该物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对该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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