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还账 不影响债权人向原夫妻要钱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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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还账 不影响债权人向原夫妻要钱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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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1日,管先生夫妻俩因购买房屋向王女士借款26万元,并由管先生出具了欠条一张。2007年4月24日,管先生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全归妻子所有,26万元债务由管先生负担。但后来管先生失去了工作,也没有其他财产,故无力偿还原告的26万元借款。王女士将管先生和他的前妻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对26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对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管先生的前妻认为26万元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由管先生来承担,故不同意对26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原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管先生虽以其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6万元,但该笔借款已用于购置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故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对26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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