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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人身伤害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3:51:26 174
  孙某与吴某经人介绍于1998年结婚。2004年底,孙某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级伤残,后经石景山区交通队调解,事故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孙某获得一次性补偿款131 000元,吴某将该笔补偿款代为签收。

  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孙某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包括因车祸受伤的补偿款等。吴某同意离婚,但表示该笔款项已全部用于孙某伤病治疗及日常生活。孙某认为其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治疗费已由单位全部报销,日常消费有双方工资,并不需要花费该笔赔偿款。

  法院经开庭审理,最后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孙某与吴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孙某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吴某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双方离婚。孙某因交通事故所获补偿款系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其个人财产,故支持其要求吴某返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吴某提出该笔款项已用于孙某伤病治疗及日常生活,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孙某与吴某离婚,吴某返还孙某伤残补偿款十三万一千元。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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