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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既为夫妻 就不要在财产上伤了感情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5:55:02 545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因为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大打出手甚至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去年以来,中国股市持续升温,对法院的直接影响则是夫妻间因为炒股引发的诉讼不断涌现。

  菲和浩是恩爱夫妻。婚前,菲将攒下12万元存在自己的账户里。2006年股市火热,夫妻二人都加入了炒股大军,而苦于资金不足的浩把眼光放在了妻子的存款上。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他悄悄将12万元存款全部取出,并以自己的名义存入了另一个账户,并存了一年的定期。不久,菲发现了丈夫的行为,要回了存单。菲以为存单在自己手里,钱就安全了。一年的时间转眼即过,浩拿着身份证到银行把存单挂失了,准备偷偷地把钱取出来。菲也打算取出这笔钱,到银行一问才知道,存单已经被丈夫挂失了。夫妻大战就此爆发,并随即升级,菲将浩告上法院,要求丈夫返还12万元存款。

  恩爱夫妻尚且如此,更何况离异夫妻。在房山法院审理的另一起因股票引起的纠纷中,建和玲原系夫妻,早在2001年就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将玲名下的3000股威浮高科股票归建所有。由于当时正值中国股市的低潮时期,3000股票值不了太多的钱,建也就一直使用玲名下的账户,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2001年7月28日,建又入资1.1万元买了1000股威浮高科股票。2006年以来,股市的全面飘红使建的3000股股票通过分红送股,由原来的3000股增至6084股。股票增值本是件好事,但建没想到2007年4月30日他查询账户时,发现玲未经其同意,将其名下股票中的3000股卖掉了,股票价值5.2万元。对于玲的做法,建十分生气,为此他将前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玲立即归还由其卖出的威浮高科3000股票(价值5.2万元)并将在被告名下的3084股威浮高科股票转归我名下所有。

  两起因为股票引起的案件都不复杂,经过法官的工作,最终都以调解结案。

两起案件代表了夫妻之间的两类财产问题。当前社会中因为婚前财产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如本文中提到的第一起案件。除了因为金钱、股票等动产之外,还有大量的纠纷是因为房产等不动产引起的。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的婚前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财产性质并不因双方结婚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是防止双方将来在离婚时因婚前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

  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认可,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益处。当然,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的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办理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可以。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就难以进行。

  对于前文所提到的第二个案例,代表的则是另一类案件,那就是离异夫妻因为婚内财产而发生的争议。相对于前一类案件而言,通常这类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多为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反悔,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离婚夫妻在分割财产之后,应及时对归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过户或变更,避免出现像前文中出现的对方私取已分割财产的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当事人若提出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诸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则必须举证说明,而这一点也是相当困难的。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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