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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母女争房告上法庭 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0:37:51 783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母亲孙某起诉女儿小连返还两套楼房的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诉称,我丈夫于1996年去世。1998年5月3日,我与被告订立赠与合同,约定我将现有东院所有财产赠给女儿小连,该院有房屋7间。因旧村改造,该房拆迁后分得到二套楼房,并剩余拆迁款10万余元。小连继承母亲财产并负责赡养母亲养老送终,小连在赡养母亲期间,对母亲赠与财产没有处分权。签订协议后,小连拒绝我居住该楼房并拒绝对我进行赡养,违反了协议约定的赠与条件,故起诉要求解除我们签订的继承财产协议,小连返还原告两套楼房。

  被告小连辩称,1998年,原告与我订立赠与合同,实际上已无任何意义和价值。我于1993年办有宅基地登记卡,该卡表明诉争房屋的户主是我。因拆迁,镇政府拨付我拆迁费9.3万元及奖励费5000元。我实际交给镇政府10.2万余元,按拆迁安置办法购得楼房两套,即原告所述楼房,我有房屋产权证书。我认为协议是不合法的,无需解除,楼房是拆迁分给我的,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连对双方争议的院落有合法使用权。1998年,院落财产共有人也对共有财产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即归小连所有。1998年4月对东院拆迁补偿,是对财产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的一种补偿安置,小连作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应得到适当的安置。原告要求返还楼房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称被告拒绝赡养原告,并以此为理由解除继承财产协议,并不完全符合解除条件。首先,家庭财产协议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行为,并不仅仅是孙某与小连两人之间的关系。其次,2006年孙某与小连发生矛盾是基于家庭矛盾,不能够证明小连未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合同法》关于解除的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间已过。第三,小连作为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权人本身应得到补偿、安置,而原告孙某亦得到10万余元的货币补偿。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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