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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8:29:25 865
  2003年1月1日,纸制品公司将公司所有的房屋和院落租赁给时装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15年,第1至3年每年租金12万元,时装公司必须在每年1月份前缴纳上半年租金,7月份前缴纳下半年租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

  后来,纸制品公司起诉称,时装公司在2005年仅缴付上半年租金5.5万元,欠5000元;7月份应缴付的下半年租金6万元经多次追讨至今未付。同时,时装公司未征得我公司同意,擅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保安装备生产厂、凯旋职业服装场使用。因时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我公司要求判令终止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时装公司于15日内将房屋腾退给我公司,时装公司给付拖欠2005年租金6.5万元。

  时装公司辩称,我公司积极扩大生产规模,在3年多的时间里一直保持平稳上升的势头。我公司不可能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应付纸制品公司2003年至2005年的租金共计36万元,已分多次以支票及冲抵方式缴付。纸制品公司以我公司违反合同规定,要求终止合同及支付租金没有事实根据。

  原来,纸制品公司与时装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时装公司聘请纸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某为副经理,每年工资4万元,与租赁费同时发给。时装公司已支付燕某2003年1至6月工资2万元。

  顺义法院认为,时装公司已依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房屋租金,不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故纸制品公司以时装公司欠租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时装公司与燕某签署的《聘书》与《房屋租赁合同》的签约双方并非同一主体,故《房屋租赁合同》和《聘书》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燕某个人与时装公司若有劳动报酬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纸制品公司将房屋租金和给付燕某的工资混为一谈,要求时装公司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因此,判决驳回纸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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