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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柔情蜜意”借巨款 事后反目上法庭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8:38:38 477
  2005年,张先生与李女士谈恋爱,两人感情发展很迅速,很快同居。李女士的表弟王先生在办公司的过程中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王先生提出让李女士代为向张先生借款45万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处于恋爱阶段的张先生当即同意了李女士的借款要求,第二天,张先生就将45万元打到了李女士的银行帐户上。张先生让李女士告诉王先生,让王先生公司向其补上一张借条。王先生以公司名义为张先生出具借款凭据,该借款凭据载明:“某某公司收到由李女士代为借入的款项:现金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期为2005年7月18日至2005年12月17日,到期还本金,如双方同意到期后继续借贷关系,则利息利率及计息方式保持不变。利息计率为:每月1%,计息方式为每月先付,付款日为每月18日。借款期内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借款凭据盖有王先生公司的公章,也有李女士的签字。在该借款凭据上,李女士手写:“李女士向张先生借现金45万元,用于某某公司周转,借款计息方式见上借款凭据”。自2005年7月19日至2006年7月17日,王先生的公司由“那中鸿”户名中每月转帐4500元利息至李女士帐户,再由李女士帐户转入张先生招商银行帐户。2006年2月5日,张先生和李女士正是登记结婚。结婚之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有与王先生合谋骗取其借巨款的嫌疑,张先生在查询王先生公司的工商登记时发现其妻李女士实际是王先生公司股东,而王先生实际不姓王也姓李,王先生其实是李女士的亲弟弟。之后,张先生有些不放心,担心王先生公司不认可实际借款人是张先生而拒绝还款,因张先生最初是将45万元借给了后来成为其妻的李女士,李女士再将该借款转借给了王先生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张先生担心王先生称是借的其表姐的钱非张先生的钱而拒绝偿还。于是张先生于 2006年7月18日找到王先生公司的财务拿出张先生与该公司及李女士之间的借据,以李女士的名义要求王先生公司财务为其出具借据直接确认债务关系。王先生公司财务向张先生出具了新的一张借据,该借据载明:“某某公司向李女士借款RMB45万元整(大写肆拾伍万元整)。”该借据盖有王先生公司的公章。但是自2006年7月17日后,王先生公司未再支付李女士借款利息,李女士亦未给付过张先生借款利息。之后,张先生得知李女士于2006年7月19日向王先生公司致函称:“张先生代表其向你公司催收、确认我借给你公司的任何款项、你公司将我本人的款项确认给张先生侵犯其债权人合法权利,属无效行为,在接到本通知后,继续向我履行相关借款义务”。张先生觉得李女士的行为简直令人寒心,不是一个结发妻子对丈夫的所为,于是张先生将其妻李女士及其弟的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承担偿还欠款的担保责任,其弟的公司直接承担还款责任。李女士在庭审中抗辩称该借款是张先生借给她的,跟其弟的公司无关,现在她已经是张先生的合法夫妻,张先生起诉她还款严重伤害了她的感情。李女士之弟公司也辨称李女士是该公司的股东,其借了张先生的45万之后以投资形式投资到了该公司,李女士向张先生借款的行为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不同意向张先生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从王先生公司出具的借款凭证可以确认,王先生为公司的经营周转由李女士代为借款,李女士向张先生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通过2006年7月18日王先生公司为张先生出具的借据,明确借款双方为王先生公司和张先生。依据借条,可以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张先生起诉要求王先生公司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张先生与王先生公司之间的借条中没有还款期限和利息的约定,张先生可以随时要求王先生公司还款,但没有主张利息的依据,故法院对张先生要求王先生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张先生称李女士为借款担保人,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其要求李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通常是基于某种特定的人际关系而发生的借贷关系。这种人际关系往往是亲戚、朋友、恋人等比较亲密的社会关系。民间借贷的伦理基础更多是基于对人际关系的亲密程度而非像商事借贷关系更多的是注重借款方的资信程度,当然并不是说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只是民间借贷中人际关系的人伦因素更多,因此民间借贷中通常都没有借款利息的约定。但往往由于民间借贷这一经济行为缺乏经济理性的伦理基础,容易因人伦因素中的非理性因素而导致借款难以收回。其实,民间借贷纠纷基于人伦关系的亲密程度本身无可厚非,但民间借贷尤其是如本案中大额民间借贷,如果在借款之初不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及还款担保方式,则借款行为将存在很大的风险。本案中,李女士利用与张先生热恋之际,向张先生提出借款,而且为了打消张先生借款的担心,称借款是借给其表弟的公司用于资金周转。处于热恋之际的张先生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直接就将45万借给了李女士,其借款行为更多考虑的是与李女士的亲密关系,而在借款风险及还款资信方面的考虑相当欠缺,毕竟45万元借款不是一个小额的数目,然而李女士在“柔情蜜意”之下开口借款,面对“亲密爱人”的要求怎么能有求不应呢?

  在目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往往都是与出借人有相对亲密的关系,借款越多,往往关系越亲密,但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借款风险往往考虑较少,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本案的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借贷关系便是建立在这种“柔情蜜意”的人伦关系之下,虽然后来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但后来李女士的行为可以看出,其与张先生在经济方面实际上是“同床异梦”,这45万元可能是张先生与李女士感情亲密的纽带也可能是影响感情的祸根,抑或这段婚姻本身就溶入“铜臭”也未偿不可能。当然,张先生及时确认了其与李女士之弟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法院也没有要求其妻李女士直接偿还张先生借款,但也难免夫妻反目的后果。如果民间借贷在“温情脉脉”之后,多一点“理性和理解”则亲戚朋友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反目的情况会更少。而就本案,“柔情蜜意”之下的借款纠纷也是值得世人从中玩味和思考的。(编辑:赵岩)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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