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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亲叔侄亦得“明算帐”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9:27:27 1123
  张夏(化名)、张华(化名)系同父异母兄弟。张华于2005年7月7日向其哥哥张夏借款4100元,并向张夏出具借条表示将于2006年7月7日偿还借款。张夏于2006年5月20日因患肝癌急需用钱,其子张明(化名)催促张华提前偿还其父的借款4100元,但张华称借款未到期拒绝偿还该笔借款。其后张华因肝癌死亡,张明于2006年7月7日持其父的借条向张华要求还款,张华称借款早已还给其父张夏,不同意再偿还借款。于是张明将张华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偿还其父的借款。

  张华在庭审中称其已于2006年5月21日同张明一同从其所在公司楼下的银行将4100元存款取出当场还给了张明, 因为钱款是在银行窗口取出后随即交给张明的,张明说当时没有带借条,父亲生病急需用钱,其想他与张明之父是兄弟,与张明也是叔侄关系,都是一家人,不写收条应该不会出事,在匆忙之间就没有让张明写收条,其员工都知道这件事情,现张明竟然否认已经收到该还款的事实,又依据那张未收回的借条主张还款,实在令人震惊。就该项事实,张华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所得税清单及张华公司的三位员工的证言,从张华提供的银行存款存取清单上看,在2006年5月21日确实有一笔取款4100元存款的记录,但张华没有提供向法庭提交张夏确实收到了该笔还款的相关证据,张华所述的事实只有上述间接证据佐证。张明称其根本没有在2006年5月21日找过张华,张华也从未偿还该笔借款,现有“白纸黑字”的借条在其手中就是其叔没有偿还借款的最好证明。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明向法庭提供了前款的直接证据,而张华反驳张明所依据的事实只有若干间接证据,而且这些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并不能证明其在2006年5月21日取出的4100元是给了张明,因此张华应当承担因反驳张明的诉讼请求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判定张华偿还张明借款4100元。

  本案虽然只是一件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从本案也是在中国这种亲情之上的传统人际关系社会里频发的案件案件,从这件叔侄借贷纠纷中,我们至少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在亲戚朋友之间进行的大额经济交往中最好采取相对稳妥的法律形式以保护各自的权益。中国是典型的情谊联系的关系社会,有良好情谊联系的时候,采取一切“煞有介事”的规则都被视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会“影响”亲戚朋友的感情,会引起误会,通常民间尤其是在亲戚朋友的熟人社会里都不采用或不好采用明确的法律形式,然而这种靠“交情、感情”维系的交往规则,往往因不可靠的“交情、感情”破灭而失去效用。因此,这种“温情规则”往往是导致双方“反目成仇”的隐患。虽然本案并不能确定张华确实已经偿还借款给张明,但作为一种现象来讲,因亲情、友情、爱情等原因借前不打借条,还钱不收借条或者打收条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可谓比比皆是。然而,生活中也有不少人因在大额经济利益的诱因或因双方反目成仇,而利用上述原因造成的举证上的困难,借钱不还或者还钱之后再用借条要求偿还。其实,现代市民应当树立一种“亲兄弟明算帐”的观念,因为规则之治不仅对治理国家是能够形成一种安定预期的秩序,对治理家务也是同样的道理,安全稳定的预期是相互利益的保险阀,亲戚朋友之间“先说断后不乱”可以减少纠纷,实际上是对彼此之间的情谊负责的态度而不是所谓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保存“亲情、友情、爱情”的盒子越是严丝合缝越能更好的保护盒子里珍贵的东西。因此,亲戚朋友之间相处“亲兄弟明算帐”并不会损害彼此的感情伦理,只是看待事情的视角应当转变。本案中,如果亲叔侄“明算帐”,张华让张明写有收条其也不用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第二,间接证据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所述事实将承担举证不足的败诉风险。本案中,张华提供了张夏生病住院的时间,其取出相同数额的储蓄记录以及其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在张夏生病住院的第二天因急需用钱而提前偿还给其子张明原借款的事实。但是其提供的都是间接证据,没有提供其将银行取款还给了张明的任何证据,其提供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其确实在张夏生病第二天取出了跟借条中载明相同数额的存款,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且不说证人是张华的员工,与其有利害关系,而证人证言的内容也只是证人听说的情况也不是直接的见证人,因此张华提供的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现有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出张华确实已经把取款还给了张明。虽然张华所述的情况也是可能存在的,但目前张明所持有的借条是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张华没有偿还借款,法官在证据效力认定中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据认证规则的规定进行,直接证据的效力大于间接证据,在间接证据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待证事实。本案中张华通过其提供的一组间接证据反驳张明的直接证据,因其间接证据链条不完整不足以驳倒张明的直接证据,法院只能判定由张华承担不利后果。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张华承担败诉风险。(编辑:赵岩)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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