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为获他人继承的财产结婚 离婚索要一半房产不支持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2: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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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他人继承的财产结婚 离婚索要一半房产不支持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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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汉现已70多岁,中年时丧妻,膝下只有一子王汉。因儿子从小便患有先天性疾病,40多岁了仍然未婚。前几年,王老汉做木材生意发了笔小财,为了儿子着想,便建了一栋两层小楼。王老汉生前立下遗嘱,死后两层小楼由王汉继承。王老汉去世后,王汉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经他人介绍,28岁的外地未婚女子刘某与王汉相识,不久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刘某虽与王汉同住在两层小楼内,生活水平也不错,但刘某总因种种琐事与王汉争吵,致使二人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一年后,刘某诉至法院,提出与王汉离婚。刘某诉称,我与王汉结婚后一起居住,王汉原先继承的房屋现应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故离婚后自己应分得一半房产。
王汉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房子是我继承父亲的,不应算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给刘某。
法院认为,在离婚问题上,因双方确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均要求离婚,对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就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修正后,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种类。其中“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因刘某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已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总则,故法院对刘某要求分一半房产的请求不予支持。(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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