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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非确权地的承包期限以双方约定为准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0:11:41 672
  村民王某于1986年1月30日承包了本村集体土地9.6亩,承包期为20年,2006年1月30日到期。合同期满前后,村委会多次发出通知,要求王某依照合同约定如期交还承包的土地。

  王某认为,根据中央政策、土地承包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且耕地的承包期应为30年,故王某拒绝返还土地,并诉至法院要求延长承包合同期限到30年。

  村委会以合同已经到期,王某超期占用土地为由,提起反诉,要求王某交还9.6亩土地。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承包的9.6亩土地不属确权土地。

  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限延长的有关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承包期限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可以请求延长承包期限的规定,均是针对以家庭方式承包经营土地的规定,即针对每个农户确权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规定。

  在本案中,王某与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关系属《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期限应以双方约定为准,故王某要求延长承包期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已到期,王某应将承包土地返还村委会。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这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延长承包期限的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将所承包的9.6亩土地返还村委会。(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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