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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养母不堪养子虐待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16:20:32 408
  原告成女士诉称,我与爱人张先生是高中同学,相识相知,于1972年5月结婚,婚后六年未生子女,1978年11月我们夫妇收养仅两个月男婴为养子,取名张洪(化名),此事除我们夫妇及我们双方父母近亲知情外,时任石景山区计生办王主任及我们夫妇当时所在单位知道,我们视张洪为己出,为抚养和增加他的知识浸注我们全部心血。我们借款送其到英国读书。为了我们和张洪有一个完整的家,自领养张洪后我曾三次怀孕,先后在石景山北辛安医院,门头沟医院及首钢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张洪对此不知情。2001年9月我爱人张先生不幸突发病去世,我所受的精神打击可想而知,我还未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张洪改变态度寻衅闹事,几次用刀威胁我,近几个月来,张洪对自己的行为不仅不反思,反而更加蛮横,使我无家可归。他拆毁电器,私自变卖,使我无法安宁,经过思想斗争,我想为了我晚年能踏实的生活,不得不将我和张先生与张洪的隐私公布,从现实看我和张洪没有办法维持养母子关系。故要求依法解除我和张洪的养母子关系。

  张洪辩称,我认可我和原告是收养关系,但是我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我觉得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我认为我们之间的矛盾没有原告说的那么激化,而且我也不是她借钱送我去英国念书,我没有让原告无家可归,我也没有拆毁电器变卖。

  法院认为,张洪作为成女士的养子,理应善待自己的养母,而成女士自张洪出生后两个月就收养了他,并为他的成长浸注了大量的心血,然而张洪近年来却没有珍惜多年来的养母子感情,作出许多让养母痛心的事情,致使养母成女士被迫搬离自己的住处,双方养母子间关系不断恶化,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被告现已经成年,故成女士要求解除和张洪之间的收养关系,理由正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洪辩称双方矛盾没有激化,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解除成女士与张洪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判决后,张洪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子女收养关系是基于收养法律规定,在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来的被法律所确认的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和生子女不同,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满足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是可以解除的。根据收养法规定,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成女士自张洪出生两个月开始就收养了张洪并抚养成年,张洪本该珍惜养母子之间的感情,好好善待养母,但是张洪却作出伤害养母感情的事情,甚至虐待养母,将养母赶出家门,基于张洪已经成年,双方关系恶化,显然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成女士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值得深思的是,本案中,作为一位年近六旬的老人,为了收养抚育张洪,收养过程中三次放弃生育子女的机会,但是最终成女士毅然决定解除其和收养了二十七八年的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而不再指靠养子将来养老,其受到养子何种程度上的伤害,是可以想象的。令人幸庆的是,成女士最终通过法律得到了精神上的解脱。(编辑:赵岩)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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