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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房屋换了主人 租赁仍要继续

来源: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作者: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 2024-09-11 09:50:00 1857
  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在镇上做生意,2005年5月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张某将自己位于某居民小区的一套二居室出租给王某居住,期限3年。2006年7月,张某因经营饭店需要资金,经某房屋中介公司将这处二居室房屋以26万元出售给付某,付某购买房屋的目的是为自己的女儿结婚做准备。付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多次找王某商量腾房,王某表示自己在二个月内租到新的房屋再说。可眼看二个月过去了,付某见王某没有动静,就找到王某要求腾房。可王某回答说:“我可以腾房,按照合同规定你必须赔偿我3000元损失。”王某的回答让付某十分气愤,自己的房屋自己做主,合同是张某签的,和自己无关。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腾房。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付某的诉讼请求,这个结果让付某大失所望。

  法官解释说,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有效的,对房屋所有者、承租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期限内,承租人王某对房屋拥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按照《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也就是说,房屋所有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出售转移房屋的情况下,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仍燃继续有效,承租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王某有权依照租赁合同继续使用居住该房屋,房山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编辑:刘艺铸)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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